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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9/07/18
終審法院前後所採之法律見解不同,得否認為屬違背法令,而得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一○七年度台非字第一八六號判決

【主旨】

若確定判決之內容關於確定事實之援用法令並無不當,僅係所憑終審法院前後判決所採法令上之見解不同者,尚不能執後判決就法令所持之見解而指前次判決為違背法令,誠以終審法院判決關於法令適用上之闡釋,在未經法定程序統一見解前,有時因探討法律之真義,期求適用社會情勢起見,不能一成不變,若以後之所是即指前之為非,不僅確定判決有隨時動搖之虞,且因強使齊一之結果,反足以阻遏運用法律之精神,故就統一法令適用之效果而言,自不能因後判決之見解不同,而使前之判決效力受其影響。

【概念索引】

刑事訴訟法/非常上訴

【關鍵詞】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終審法院前後所採之法律見解不同,得否認為屬違背法令,而得提起非常上訴?

(二)選錄原因

非常上訴之必要性及門檻要求,多為學者所詬病。本判決涉及最高法院前後有歧異法律見解之情形,此時應如何救濟,殊值探討。

二、相關實務學說

(一)相關實務

最高法院97年度第4次刑事庭決議確立非常上訴必要性之要件,除與統一適用法令有關;或該判決不利於被告,非予救濟,不足以保障人權者外,倘原判決尚非不利於被告,且不涉及統一適用法令;或縱屬不利於被告,但另有其他救濟之道,並無礙於被告之利益者,即無提起非常上訴之必要性。亦即,縱有在通常程序得上訴於第三審之判決違背法令情形,並非均得提起非常上訴。又非常上訴所謂應以審判違背法令為理由,係指其審判程序或其判決之援用法令,與當時應適用之法令有所違背而言。若僅是法文上有發生解釋上之疑問,致因法文解釋之不同,而產生不同之法律上見解,尚不得謂為審判違背法令,而據為提起非常上訴之理由(92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相關學說

學說上批評實務見解認為,非常上訴之功能也在於統一解釋法令,實務所指審判違背法令係指法律適用錯誤,而非法律解釋錯誤,實際上並不可能區分。則最高法院本身有歧異見解,在現行法制下,除以非常上訴救濟外,應別無他途。

三、本案見解說明

本判決涉及最高法院106年度第16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就累犯得否更定其刑統一見解後,得否以此最高法院見解變更為理由,指摘原確定裁定違背法令。依上說明,法律見解之變更、歧異,並非實務所認之審判違背法令,不得提起非常上訴。

【選錄】

本院為第三審兼非常上訴審,為發揮終審法院統一法令適用之功能,應嚴格貫徹法律審,若確定判決之內容關於確定事實之援用法令並無不當,僅係所憑終審法院前後判決所採法令上之見解不同者,尚不能執後判決就法令所持之見解而指前次判決為違背法令,誠以終審法院判決關於法令適用上之闡釋,在未經法定程序統一見解前,有時因探討法律之真義,期求適用社會情勢起見,不能一成不變,若以後之所是即指前之為非,不僅確定判決有隨時動搖之虞,且因強使齊一之結果,反足以阻遏運用法律之精神,故就統一法令適用之效果而言,自不能因後判決之見解不同,而使前之判決效力受其影響。又更定其刑之裁定,為實體裁定,與科刑判決有同等之效力,於裁定確定後,如發現有違背法令情形,得對該確定之裁定提起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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