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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0/03/18
鑑定意見之取捨之合法程序—最高法院一○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五○號判決

【主旨】   

法院分別囑託數機關或團體就同一鑑定事項為鑑定時,如該數機關或團體就同一鑑定事項所為鑑定意見不同,或提出之鑑定書尚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者,自應命各該機關或團體所指定鑑定之人到場說明,經法院訊問或當事人發問,使兩造充分瞭解鑑定意見之形成後再為適當完全辯論,必待透過上述程序,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所踐行之調查證據程序始得謂為合法。
 

【概念索引】   

民事訴訟法/鑑定

【關鍵詞】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鑑定意見之取捨應踐行何程序始謂合法?

(二)選錄原因

鑑定係一種調查證據之方法,而鑑定人所提出之鑑定意見,法院得否逕予採納?又或者需踐行特定之調查證據程序方得予以取捨?又鑑定之調查證據程序為何?本判決就此有詳盡之說明,故選錄之,以供參閱。

二、相關實務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469號判決同本判決意旨,詳如下列判決要旨: 

「按鑑定為一種調查證據之方法,鑑定人或受囑託之機關或團體依其特別知識就鑑定事項加以判斷,本應詳盡說明其獲得鑑定結論之理由,所得之鑑定意見僅係供作法院判斷事實之證據資料,其可採與否?法院仍應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式而後定其取捨。因此,法院於分別囑託數機關或團體就同一鑑定事項為鑑定時,如該數機關或團體就同一鑑定事項所為鑑定意見不同,或提出之鑑定書尚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者,自應命各該機關或團體所指定之人到場說明,經法院訊問或當事人發問,使兩造充分瞭解鑑定意見之形成後再為適當完全辯論,必待透過上述程式,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所踐行之調查證據程式始得謂為合法。」

三、本案的見解說明

最高法院指出,一、二審分別囑託鑑定之鑑定機關,鑑定分析結果迥異,且原審法院未依當事人之請求傳喚鑑定人到院說明,即逕行採納其囑託之鑑定機關意見,所踐行之調查程序,自難謂合法。

【選錄】

按鑑定為一種調查證據之方法,鑑定人或受囑託之機關或團體依其特別知識就鑑定事項加以判斷,本應詳盡說明其獲得鑑定結論之理由,且所得之鑑定意見僅係供作法院判斷事實之證據資料,其可採與否,法院仍應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而後定其取捨。又法院分別囑託數機關或團體就同一鑑定事項為鑑定時,如該數機關或團體就同一鑑定事項所為鑑定意見不同,或提出之鑑定書尚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者,自應命各該機關或團體所指定鑑定之人到場說明,經法院訊問或當事人發問,使兩造充分瞭解鑑定意見之形成後再為適當完全辯論,必待透過上述程序,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所踐行之調查證據程序始得謂為合法。查兩造就森○公司於莫拉克風災後有無完成修復蜂巢格網工項,爭執甚烈。第一審係囑託工程會鑑定,第二審則囑託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各該鑑定機關之鑑定分析結果迥異。乃原審未命工程會及土木技師公會所指定鑑定之人到場說明,即遽依土木技師公會系爭鑑定報告,認森○公司已完成修復蜂巢格網工項,所踐行之調查證據程序,自難謂合。其次,兩造已自認蜂巢格網間距為20公分;惟土木技師公會鑑定時,係以現場鑽心直徑小於94mm取樣之孔洞,於鑽孔處以手伸入孔內觸摸有無蜂巢格網存在,為該工項有無修復完成之鑑定方法。則森○公司迭稱該公會鑽心取樣之孔洞小於蜂巢格網之設計孔徑甚多,該鑑定方法有極大可能無法鑽取到蜂巢格網,致未摸到,並請求傳喚鑑定人到院說明等語,自屬重要之攻擊方法。原審未遑詳查,亦未說明其就此取捨之意見,徒憑系爭鑑定報告所載鑽心18孔,有8孔無蜂巢格網存在,不合率為44.44%之鑑定意見及補充說明,即採為裁判之依據,不啻將法院採證認事之職權委諸鑑定人,與鑑定僅為一種調查證據方法之趣旨,殊有違背,亦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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