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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0/09/22

行政處分與內部職務上表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七年訴字第一七一二號行政判決

概念索引:行政法/行政處分

主旨

行政機關與其他機關團體間內部所為之指示或其他職務上表示,均非對人民之請求另有准駁,既不因此而生法律上效果,即非行政處分。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07條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行政處分與內部職務上表示。

(二)選錄原因

本件涉及行政機關與其他機關團體間內部所為之指示或其他職務上表示,是否屬行政處分之爭議,此亦影響後續之訴訟類型之選擇,讀者應一併思考。

二、相關實務學說

(一)相關實務

行政機關就法令所為釋示、或單純之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非本於行政權而對人民所為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自非行政處分(改制前行政法院59年判字第245號、62年裁字第41號判例參照)。

(二)相關學說

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對對行政處分之定義,大抵可整理成下列之要件:1.限於行政機關之行為;2.發生法律效果之行為;3.公權力措施;4.單方行為;5.針對特定具體事件之行為。

三、本案的見解說明

行政機關與其他機關團體間內部所為之指示或其他職務上表示,均非對人民之請求另有准駁,既不因此而生法律上效果,即非行政處分,人民對之提起撤銷訴訟,自非法之所許。

選錄

六、本院之判斷如下:

(一)系爭函非屬行政處分:

1.按「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3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2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及第107條第1項第10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所謂行政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及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而言。至行政機關與其他機關團體間內部所為之指示或其他職務上表示,均非對人民之請求另有准駁,既不因此而生法律上效果,即非行政處分,人民對之提起撤銷訴訟,自非法之所許。故非行政處分,如逕對之提起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規定之撤銷訴訟,應認其不備起訴要件,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後段規定裁定駁回之。又依其情形,且無法補正,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2.經查,被告所屬國營金融事業機構實施「員工優惠存款方案」業經60餘年,早年員工退休亦可擇領月退休金,69年至71年間因實施用人費率取消月退休金制度,全部改支一次退休金迄今。國營銀行優惠存款因非屬法律規定保障之權益,且銀行利率受國內外經濟景氣影響持續偏低,致優惠存款利率與一般民眾存款利率之差距擴大,審計部、立法院委員及立法院決議均要求重新檢討,故被告擬定「原優存改進方案」,於96年11月奉行政院核復自97年1月1日實施,被告並依據行政院核復內容,頒訂「原優存改進方案」,於96年12月11日以台財庫字第09601013320號函(參見甲證10),函請其所屬國營金融事業機構配合如期實施(參見國營銀行員工退休金及存款適用優惠存款利率(13%)之妥適性檢討報告,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第4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本院卷第153至161頁)。嗣總統府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公布「2017年國家年金改革方案」,要求被告所屬國營銀行13%員工優惠存款利率或存款額度上限宜調降,行政院年金改革辦公室所擬2017年國家年金改革方案重點中,敘明當前年金制度存在若干針對特殊對象之不合理設計,應一併處理,包括被告所屬國營銀行享有13%員工優惠存款等,應該趁此次年金改革一併檢討改進。鑑於國營銀行員工退休金制度較接近年金改革方案中公教人員支領一次退休金者,被告參照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公務人員支領一次退休金之制度規劃改革方案,擬定「新優存改革方案」,奉行政院107年6月29日函核復自107年7月1日實施,被告並依據行政院核復內容,頒訂「新優存改革方案」,於107年6月29日以系爭函請其所屬國營金融事業機構配合如期實施。觀諸系爭函要旨略以:「一、依據行政院107年6月29日院授人給字第10700283051號函(附該函影本)辦理。二、財政部所屬國營銀行員工優惠存款改革方案:(一)優惠存款額度上限、97年1月1日以後年資所計算退休金及現職員工自提退休儲金優惠存款仍照行政院96年11月14日院授人給字第09600281711號函核復『財政部所屬國營銀行13%優惠存款改進方案』之原則辦理。(二)96年12月31日以前年資所計算退休金優惠存款部分(包含已退休及現職人員):1、最低保障金額: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級之本俸額與該職等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合計數額。2、退休金於最低保障金額之優惠存款利息相應之本金(未達該金額者,以實際金額計算),按年利率13%計息;超出最低保障金額之優惠存款利息相應之本金,其優惠存款利率依下列規定辦理:(1)107年7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年利率11.25%。(2)110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年利率9.5%。(3)112年1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年利率7.75%。(4)114年1月1日起,年利率6%。3、現職員工定額儲蓄優惠存款於退休時應即停止辦理,已退休員工定額儲蓄優惠存款取消。4、國營銀行員工退休再任有給職務且有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7條所定情事,應停止辦理國營銀行員工優惠存款。5、改革方案自107年7月1日起實施。」等語(本院卷第33至34頁),足見系爭函之性質實係被告與國營金融事業機構間內部所為指示或職務上之表示,係屬一般、抽象性之指示,不因此對原告直接生任何法律效果,顯非被告就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非屬行政處分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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