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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0/12/23

應如何分辨廣告內容是否已成為契約之一部?
──最高法院一○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一號判決

概念索引:消費者保護法/廣告內容

關鍵詞:企業經營者、不得低於廣告內容廣告契約內容之一部、要約

主旨

廣告具有多樣性及複雜性,是否屬契約之一部,仍應參酌當事人之意思,包括廣告表示內容是否具體詳盡、當事人之磋商過程、交易慣例等綜合判斷。如消費者信賴廣告內容,依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廣告訊息與之洽談而簽訂契約,於契約中雖未就廣告內容再為約定,企業經營者所應負之契約責任,仍及於該廣告內容,該廣告固應視為契約之一部。惟簽訂契約時倘企業經營者並未再據原屬「要約引誘」之廣告為訂約之說明、洽談,使之成為具體之「要約」,縱其廣告之內容不實,應受消保法或公平交易法之規範,仍難逕謂該廣告為要約或已當然成為契約之一部。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應如何分辨廣告內容是否已成為契約之一部?

(二)選錄原因

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否則企業經營者即有債務不履行之問題。惟有疑義者是,商業廣告型態複雜,是否全部之廣告內容均能合理期待為交易客體之一部?此問題常見於不動產建案之買賣。於個案中究竟應如何判斷?本判決特別有詳盡之說明,特選錄之,以供參考。

二、相關實務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434號判決指出,廣告得成為契約之一部,發生契約之效力者,其內容須具體明確,在交易習慣上足以使一般消費者信賴其將成為契約內容之一部,始足當之,詳如下列判決節錄:
「按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於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內容,為消保法第22條所明定。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就其商品或服務發生之法律關係,如因信賴企業經營者之廣告內容,依該廣告提供之訊息簽訂契約,企業經營者所負之契約責任,固應及於該廣告內容;惟商業廣告型態複雜,內容萬變,非盡符合法律行為之確定、可能、適法等有效要件,廣告得成為契約之一部,發生契約之效力者,其內容須具體明確,所提供之訊息,在交易習慣上足以使一般消費者信賴其將成為契約內容之一部,始足當之。倘廣告內容抽象、模糊,或一般消費者閱聽廣告內容,得以辨識係商業上常見之情境營造、願景示意、樂觀誇飾等宣傳方法,無法合理期待其為交易客體之一部,或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於締約時,就廣告內容已另為斟酌、約定,均難認該廣告內容當然成為契約之一部。」

三、本案的見解說明

最高法院指出,上訴人建設公司之廣告文宣,就建築外觀顏色,是否已具體明確表示係「純白」色,而可為契約之內容?倘是,被上訴人是否與上訴人就該純白色外觀之廣告訊息已為洽談、說明,兩造使之成為要約而簽訂契約?又系爭契約明訂上訴人有建築外觀修正權,兩造有無將該廣告內容排除於契約之外?自待探求釐清,不得逕以上訴人之廣告文宣已事實上描述純白色外觀建物,已足使消費者產生信賴,即為契約內容之一部,遽為不利上訴人之論斷。

選錄

按104年6月17日修正前消保法第22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於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內容」,並未明定「廣告為要約」或「廣告為契約內容之一部」。又廣告具有多樣性及複雜性,是否屬契約之一部,仍應參酌當事人之意思,包括廣告表示內容是否具體詳盡、當事人之磋商過程、交易慣例等綜合判斷。如消費者信賴廣告內容,依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廣告訊息與之洽談而簽訂契約,於契約中雖未就廣告內容再為約定,企業經營者所應負之契約責任,仍及於該廣告內容,該廣告固應視為契約之一部。惟簽訂契約時倘企業經營者並未再據原屬「要約引誘」之廣告為訂約之說明、洽談,使之成為具體之「要約」,縱其廣告之內容不實,應受消保法或公平交易法之規範,仍難逕謂該廣告為要約或已當然成為契約之一部。本件上訴人於事實審一再抗辯伊委託之廣告文宣,僅強調建築外觀之清新、美觀等抽象性描繪,買方與伊之銷售人員並未就建築外觀特別提出要求或說明,建築外觀非兩造契約之一部分等語(見原審卷第56、58頁)。觀諸上訴人之廣告文宣記載:「反應自然的一抹留白……耀眼的白色外觀賦予清新的建築表情」;「對於紐約白派建築大師理查邁爾而言,白是包容一切的顏色……」;「白色柱列有如高聳入雲的大樹,也仿彿白色的羽翼向天空昂然伸展」等文字;參以證人即系爭建案銷售人員吳○璉證稱:伊並未向消費者說明將來建物是白色的,伊接手的客人亦未強調喜歡白色外觀等語;證人即看屋者高○齡證稱:當時接待人員放影片及帶看模型、樣品屋,伊看到模型是白色的,伊忘記是否有介紹係白色外觀建物,但因考量預算而購買他處等語;證人即購屋者莊○惠證稱:銷售人員介紹是白色外觀,伊於看屋未下訂前,並未向銷售人員表示在意外觀顏色等語;復酌系爭契約第10條第1項、第11條第3項之約定,似非全然無稽。上訴人之廣告文宣,就建築外觀顏色,是否已具體明確表示係「純白」色,而可為契約之內容?倘是,被上訴人是否與上訴人就該純白色外觀之廣告訊息已為洽談、說明,兩造使之成為要約而簽訂契約?又系爭契約明訂上訴人有建築外觀(包括顏色)修正權,兩造有無將該廣告內容排除於契約之外?均非無疑,自待探求釐清。乃原審未察,就上訴人上開抗辯,未調查釐清,說明其心證之所得由,即逕以上訴人之廣告文宣已事實上描述純白色外觀建物,已足使消費者產生信賴,即為契約內容之一部,遽為不利上訴人之論斷,非無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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