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入‧加入會員  | 購物車 |  購書服務 |  會員專區 |  會員Q&A |  書店公告 |  教師資源 |    sitemap 

元照

高級檢索

新書閱讀

研討會新訊

 看更多公法類焦點判決
發佈日期:2021/06/08
一行為不二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九年度訴字第六六一號判決

概念索引:行政罰法/一行為不二罰

主旨

動物所有人未依公告實施預防注射之動物數量,事涉其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責難程度及所生影響,與行為數之計算無關。

相關法條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3、45條;行政罰法第25條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一行為不二罰。

(二)選錄原因

本件涉及可否以動物所有人未依公告實施預防注射之動物數量,作為行為數之計算。

二、相關實務學說

(一)相關實務

至於行為人本於數個意思決定,在外界現實上表現為數舉動,且自然意義觀察上無法評價為單一作為,而非自然一行為,另法律又未將此等自然數行為規範為單一行為評價者,則係數行為,自不受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之拘束,而應依同法第25規定,分別處罰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58號判決)

(二)相關學說

自然的一行為係指單純的一個決意一個動作,或雖由若干部分組成,但仍基於一個決意,且時間與空間緊密,旁觀者通常視之為一個行為之謂;法律上一行為,係指多次以相同或不同行為態樣來實現法律單一之構成要件,並以此緊密關聯性而透過法律形成一事實行為,或屬持續性或接續性行為,而法律上亦將其評價為單一行為。

三、本案的見解說明

動物所有人未依公告實施預防注射之動物數量,事涉其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責難程度及所生影響,與行為數之計算無關。

選錄

行政罰制度上設計「行為個數」概念之主要目的,在以此作為法律效果之依據,即依行為個數決定為一個處罰或數個處罰;所謂一行為,包括「自然一行為」與「法律上一行為」;所謂數行為,則指同一行為人多次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或違反數個不同行政法上義務規定,其行為不構成「自然一行為」或「法律上一行為」者而言。是以,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是否為「一行為」,並非單以自然行為之外觀觀察,應視個案具體情節,就各該行政法規之立法意旨、違規行為侵害之法益、社會通念或專業倫理等因素綜合考量後作成判斷。次查,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之立法目的為防治動物傳染病之發生、傳染及蔓延,為該條例第1條所明白揭示;同條例第13條第1、2項規定主管機關為防治動物傳染病之發生,得令動物所有人聘請執業獸醫師或在執業獸醫師監督下,施行各種防治措施,違者應依同條例第45條第2款規定予以處罰,亦係為避免動物傳染病之發生與散播,以維護公共衛生安全,此觀被告依同條例第13條第1、2、5項規定,以108年12月23日公告辦理基隆市109年度狂犬病預防注射工作之實施目的,為有效控制及預防狂犬病之發生,以防範人畜共通傳染病之散播,確保公共衛生安全,維護市民與動物之健康及安全並提昇生活品質,益可得證。是上述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條文之規範目的,既在維護公共衛生安全之社會法益,而非個別動物生命之保護,其行為數之計算自不應以飼主未施行防治措施之動物數量為標準。就本件情形,依前揭條文之規範目的而論,不問動物所有人所飼養動物數量之多寡,凡以同一特定場域飼養而經查獲其中有未於被告公告之實施期間內執行狂犬病預防注射者,均當核認係以一個不作為而違反前揭條款規範,所侵害社會法益數係屬單一,應論以一行為,至於動物所有人未依公告實施預防注射之動物數量,事涉其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責難程度及所生影響,為被告在裁量罰鍰數額高低時,應依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審酌之事由,與行為數之計算無關,原處分以被告認定原告所飼養未完成狂犬病預防注射之貓隻數量31隻,作為行為數計算之標準,據以裁罰,自有違誤。



 看更多公法類焦點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