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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1/10/28
特別權力關係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一○九年度訴更一字第十六號判決

概念索引:憲法/訴訟權

主旨

對於軍人權益非屬影響輕微之處分,受處分之軍人亦得行使憲法第16條之權利,請求訴願、行政訴訟救濟。

相關法條

憲法第16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15條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特別權力關係。

(二)選錄原因

本件涉及學校就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依性平法對軍訓教官為懲處之建議,並經主管機關予以懲處者,軍訓教官得否及如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值得讀者參考,並一併研讀相關大法官解釋。

二、相關實務學說

(一)相關實務

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係指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有請求法院救濟之權利。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人民權利遭受侵害時,必須給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以獲及時有效救濟之機會,不得僅因身分之不同,即予剝奪(釋字第784號解釋參照)。

(二)相關學說

「行政處分」與「管理措施」在定義上之界線應打破。機關之措施是否涉及違法而侵害請求者之權利,應由司法機關就實體個案為審查,故司法機關應儘量避免單從機關之措施種類(如考績、考試、調職、記過等名目)即認屬管理措施,而以不合法駁回聲請人之訴。

三、本案的見解說明

軍人依法應享有之權益,既不應與其他公務員有所差異,故對於軍人權益非屬影響輕微之處分,受處分之軍人亦得行使憲法第16條之權利,請求訴願、行政訴訟救濟。

選錄

3.又軍訓人員對於行政措施不服,依司法院釋字第430號之解釋理由書略以:「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訴願及訴訟之權,人民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遭受損害,不得僅因身分或職業關係,即限制其依法律所定程序提起訴願或訴訟。因公務員身分受有行政處分得否提起行政爭訟,應視處分內容而定,其足以改變公務員身分或對於公務員權益有重大影響之處分,受處分之公務員自得行使上開憲法第16條之權利,請求司法機關救濟,迭經本院釋字第187號、第243號、第298號及第338號等分別釋示在案。軍人負有作戰任務,對軍令服從之義務,固不能與文官等同視之。惟軍人既屬廣義之公務員,與國家之間具有公法上之職務關係,倘非關軍事指揮權與賞罰權之正當行使,軍人依法應享有之權益,自不應與其他公務員,有所差異。現役軍官依有關規定聲請續服現役未受允准,並核定其退伍,如對之有所爭執,既係影響軍人身分之存續,損及憲法所保障服公職之權利,自得循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尋求救濟……。」據此,軍人提起行政救濟之條件依以往之實務見解,均限於:「足以影響身分存續,或對於權益有重大影響之處分,且非關軍事指揮權與賞罰權之正當行使者」,然嗣於108年11月29日公布之司法院釋字785號解釋,關於公務人員訴訟權保障,其解釋理由書要旨如下:「公務人員與國家間雖具有公法上職務關係,但其作為基本權主體之身分與一般人民並無不同,本於憲法第16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人民因其公務人員身分,與其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發生公法上爭議,認其權利遭受違法侵害,或有主張權利之必要,自得按相關措施與爭議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訴訟,並不因其公務人員身分而異其公法上爭議之訴訟救濟途徑之保障。……又各種行政訴訟均有其起訴合法性要件與權利保護要件,公務人員欲循行政訴訟法請求救濟,自應符合相關行政訴訟類型之法定要件。至是否違法侵害公務人員之權利,則仍須根據行政訴訟法或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依個案具體判斷,尤應整體考量行政機關所採取措施之目的、性質以及干預之程度,如屬顯然輕微之干預,即難謂構成權利之侵害。」雖該號解釋僅係針對公務人員訴訟權之保障而言,但已可見對於公務人員與其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間所發生公法上爭議,公務人員認其權益遭受違法損害,只要依措施之目的、性質及干預程度,非屬顯然輕微之干預,即得提起行政救濟,而不再以「足以影響身分存續,或對於權益有重大影響」之處分為限。又軍人依法應享有之權益,既不應與其他公務員有所差異,故對於軍人權益非屬影響輕微之處分,受處分之軍人亦得行使上開憲法第16條之權利,請求訴願、行政訴訟救濟。衡諸性平法係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而制定之法律(性平法第1條第1項參照),則學校就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依性平法對軍訓教官為懲處之建議,並經主管機關予以懲處者,即非關軍事指揮權與賞罰權之行使,如該懲處或處置對於軍人權益非屬影響輕微者,應許軍訓教官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合先敘明。6.查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15條第5款規定,常備軍官、常備士官年度考績丙上以下或因個人因素一次受記大過2次以上,經人事評審會考核不適服現役者,將得核定予以退伍。而本件原告因經被告認定有未嚴守性別分際,嚴重影響軍訓人員榮譽之情事,經被告以原處分核予2次大過之懲處處分,並經被告據此事由以106年11月7日臺教學0000000000號令……核予不適服現役,故原處分雖非直接影響其服公職之權利,但仍對其服公職之權利具有不利影響,其干預之程度非可謂屬顯然輕微,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85號上開解釋意旨,原告不服原處分,自得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以為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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