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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1/11/18
否准處分之課予義務訴訟類型,是否構成撤銷訴訟與課予義務訴訟之合併?
──最高行政法院一○八年度上字第一○五○號判決

概念索引:行政訴訟法/課予義務訴訟
關鍵詞: 否准處分課予義務訴訟依法申請訴之聲明、附屬聲明、 撤銷訴訟訴訟合併訴訟成立要件、本案聲明、 有無理由請求權基礎、附屬聲明、 一併駁回

主旨

否准處分之課予義務訴訟類型,其訴之聲明通常除請求判命被告機關應作成原告所申請內容之行政處分外,另附屬聲明請求將訴願決定及否准處分均撤銷,但不構成撤銷訴訟與課予義務訴訟之合併。

相關法條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1條;行政訴訟法第200條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否准處分之課予義務訴訟類型,是否構成撤銷訴訟與課予義務訴訟之合併?

(二)選錄原因

讀者應藉此一判決,清楚並深刻理解課予義務訴訟之制度目的。

二、相關實務學說

(一)相關實務

行政訴訟法第5條所定課予義務訴訟,其目的在滿足人民對行政機關應積極作成授益行政處分的公法上請求權,而非在撤銷行政機關前對其申請所為之否准表示。在課予義務訴訟中另聲明法院應將前申請遭否准之處分,併同維持該否准處分之訴願決定一併撤銷,只是為避免單一申請授益處分事件存有彼此矛盾的行政處分,因此所為附屬之聲明,該撤銷聲明與課予義務聲明共同構成單一課予義務訴訟,二者具有裁判上不可分割之一致性與一體性,而非撤銷訴訟與課予義務訴訟之客觀合併的關係(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83號判決)。

(二)相關學說

課予義務訴訟,所著重者在於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最終獲得准許。至其訴之聲明於請求命主管機關就該申請案作成行政處分或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外,另附帶聲明請求將否准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者,乃附屬於課予義務訴訟之聲明,並非獨立之撤銷訴訟。

三、本案的見解說明

(一)否准處分之課予義務訴訟類型,其訴訟目的在於取得其依法申請之行政處分或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而非在於撤銷否准處分,故其訴之聲明通常除請求判命被告機關應作成原告所申請內容之行政處分外,另附屬聲明請求將訴願決定及否准處分均撤銷,但不構成撤銷訴訟與課予義務訴訟之合併。
(二)倘課予義務訴訟無理由時,原告所主張之公法上請求權基礎既不存在,行政法院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00條第2款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附屬聲明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否准處分,應一併予以駁回。

選錄

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第5款規定:「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五、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勞工因工會法第35條第1項規定所生爭議,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裁決,中央主管機關於收到裁決申請後,召開裁決委員會並作成裁決決定。次按課予義務訴訟制度之設計,旨在對於人民依法向行政機關申請而未獲准之案件提供救濟之管道;所著重者,在於人民就其依法申請案件最終是否能獲准許,而達到權利保護之功能。是以,如勞工依工會法第35條第1項規定所為之裁決申請,經裁決委員會作成不利之裁決決定,勞工自得提起課予義務訴訟以資救濟。另依行政訴訟法第200條規定:「行政法院對於人民依第5條規定請求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應為下列方式之裁判:一、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二、原告之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三、原告之訴有理由,且案件事證明確者,應判命行政機關作成原告所申請內容之行政處分。四、原告之訴雖有理由,惟案件事證尚未臻明確或涉及行政機關之行政裁量決定者,應判命行政機關遵照其判決之法律見解對於原告作成決定。」再按否准處分之課予義務訴訟類型乃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本件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1條第4項規定乃無須經訴願程序),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特定內容行政處分之訴訟。其訴訟目的在於取得其依法申請之行政處分或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而非在於撤銷否准處分,故其訴之聲明通常除請求判命被告機關應作成原告所申請內容之行政處分外,另附屬聲明請求將訴願決定及否准處分均撤銷,但不構成撤銷訴訟與課予義務訴訟之合併。當原告所提起之課予義務訴訟具備訴訟成立要件,行政法院即應先實體審理課予義務訴訟之本案聲明有無理由,並以原告所主張之請求權基礎於裁判時是否有效存在為斷。倘課予義務訴訟無理由時,原告所主張之公法上請求權基礎既不存在,行政法院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00條第2款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附屬聲明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否准處分,應一併予以駁回。是本件A工會及甲等337人所請求係課予義務訴訟,應先實體審究課予義務訴訟本案聲明是否有理由,並以A工會及甲等337人所主張之請求權基礎於裁判時是否有效存在為斷,如課予義務訴訟本案聲明無理由時,其附屬聲明請求撤銷原否准處分,自應一併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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