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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2/05/19
要約之引誘
──最高法院一○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九二號判決

概念索引:債總/要約
關鍵詞: 要約要約之引誘承諾

主旨

所謂要約,乃以締結契約為目的,而喚起相對人承諾之一種意思表示,而要約之引誘,僅在引發相對人為要約之意思通知,表意人無意受其所表示內容之拘束,仍保留其締約與否之決定權。表意人就兩造履約期間所生爭執,提出自行認定可請求給付之金額以為結算,要求相對人依該金額為給付,而未預先聲明不受拘束,自應以在交易習慣上,其不受所提出金額之拘束是否有正當利益,且相對人得認識表意人之該項利益,方屬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而為要約之引誘,否則,即應視表意人該項行為是否係對相對人所提出之爭執為要約?或允以更優惠結算方式之承諾?或自我限縮權利範圍而拋棄逾該範圍之權利行使?或為其他?而定其法律上之效果。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表意人就兩造履約期間所生爭執,提出自行認定可請求給付之金額以為結算,要求相對人依該金額為給付,而未預先聲明不受拘束者,是否即屬要約?

(二)選錄原因

要約之引誘,乃以喚起他人向自己要約為作用之意思通知,必須經自己承諾後,契約始能成立(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681號判決意旨參照),其與拘束表意人之要約應如何區辨?本判決提出以在交易習慣上,表意人不受所提出事項之拘束是否有正當利益,且相對人得認識表意人之該項利益為判斷基準。

二、相關實務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47號判決曾闡釋要約之引誘及要約兩者的區別標準,詳如下列判決節錄:「是要判斷表意人所為究為要約或要約之引誘,即應以表意人『有無受其意思拘束』之主觀意思或『表現出受其意思拘束之行為』之客觀行為標準,若屬要約,則相對人所為應允之意思表示即屬承諾,契約即屬互相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若屬要約之引誘,因其並不具有拘束力,故相對人就之所為進一步之表示,性質上始應屬要約,尚須待原表意人再為承諾後,其意思表示始為一致,契約方始成立。而表意人究有無受其意思拘束之意思,除以上之明文規定外,性質上仍應綜合參酌當事人之明白表示、相對人之性質、要約是否向一人或多數人為之、當事人之磋商過程、交易習慣,並依誠信原則合理認定。」

三、本案見解說明

本件涉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協商時,被上訴人委由律師出具載有「本文件為草稿,僅供討論用,未經當事人簽署前,不生任何拘束力」之協議草稿,係要約之引誘,或具拘束力之要約的認定問題。對此,最高法院觀察後續被上訴人提出之結算單,部分項目載有「協議中無法結算」,未有不受拘束之保留記載,該結算單復為兩造辦理交屋手續之費用結算明細表,隱約指出協議草稿所載僅係保留該協議草稿之締約決定權,惟被上訴人仍應受金額之拘束。

選錄

按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54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要約,乃以締結契約為目的,而喚起相對人承諾之一種意思表示,而要約之引誘,僅在引發相對人為要約之意思通知,表意人無意受其所表示內容之拘束,仍保留其締約與否之決定權。表意人就兩造履約期間所生爭執,提出自行認定可請求給付之金額以為結算,要求相對人依該金額為給付,而未預先聲明不受拘束,自應以在交易習慣上,其不受所提出金額之拘束是否有正當利益,且相對人得認識表意人之該項利益,方屬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而為要約之引誘,否則,即應視表意人該項行為是否係對相對人所提出之爭執為要約?或允以更優惠結算方式之承諾?或自我限縮權利範圍而拋棄逾該範圍之權利行使?或為其他?而定其法律上之效果。查兩造於100年11月間即生糾紛,上訴人及其代理人甲主張被上訴人應支付違約金,被上訴人委由律師提出協議草稿及其附件均記載「本文件為草稿,僅供討論用,未經當事人簽署前,不生任何拘束力」,律師所寄送予甲之系爭電子郵件載明:在正式書面簽署前,該協議草稿或其日後代理被上訴人所提出意見,僅為促成協議之溝通過程,被上訴人不因而承擔任何法律上義務等語,為原審確定之事實,……似見協議草稿及系爭電子郵件所載僅係保留該協議草稿之締約決定權,兩造於辦理交屋時,被上訴人係以:容積移轉部分提高分配至25.5%,並按房屋每坪單價73萬元重新計算上訴人應支付之增購找補款,變更追加款部分以0元計,保證金500萬元於交屋時返還,且因保證金涉及被上訴人有無違約而得扣減之爭執,僅列此項目係協議中無法結算,為其基礎,自行認定可請求上訴人給付之金額,以6月19日結算單為交屋費用之結算,要求除保證金因無法結算外,上訴人應依所列金額為給付。果爾,能否謂101年4月間之協議草稿及系爭電子郵件所為締約決定權之保留,為被上訴人不受103年6月19日結算單拘束之預先聲明?被上訴人不受該結算單所載金額拘束有何正當利益?相對人是否得認識被上訴人有該項利益?非無進一步研求之必要。原審未遑審究明晰,逕認6月19日結算單為要約之引誘,不免速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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