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入‧加入會員  | 購物車 |  購書服務 |  會員專區 |  會員Q&A |  書店公告 |  教師資源 |    sitemap 

元照

高級檢索

新書閱讀

研討會新訊

 看更多民事法類焦點判決
發佈日期:2022/05/24
不當得利之受損人所得請求返還之範圍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三號判決

概念索引:債總/不當得利

主旨

按依不當得利之法則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有損害為其要件,故不當得利返還之範圍以受益與受損之間有因果關係存在為必要。受損人所受損害較受領人所受利益為大時,受損人得請求返還之範圍,應以對方所受之利益為度,非以其所受損害若干為準;倘利益超過損害,受領人原則上固僅於受損人損害之範圍內負返還義務,惟若該利益依社會通常觀念認為應歸屬於受損人時,即應認該利益為受損人所受損害,受領人應負返還之責。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不當得利之受損人所得請求返還之範圍,是否以其所受損害之範圍為限?

(二)選錄原因

按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其立法旨趣乃基於公平原則,調節因財貨不當之流動所造成之損益變動現象,以維護財貨應有的歸屬狀態與分配法則。因此凡客觀上依特定給付行為取得利益,而無法律上之原因,致他人受有損害者,即屬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38號判決意旨參照)。本判決揭示,若利益大於損害,而依社會通念應歸屬受損人時,受損人得請求返還之範圍即不限於所受損害,殊值留意。

二、相關實務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715號判決揭示一般性原則,即受損人原則以受益人所受之利益為請求限度,詳如下列判決節錄:「按依不當得利之法則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有損害為其要件,故其得請求返還之範圍,應以對方所受之利益為度,非以請求人所受損害若干為準;倘利益超過損害,則應以損害為返還範圍。」

三、本案見解說明

本件涉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就系爭土地訂有國有耕地放租租賃契約,惟上訴人違約鋪設水泥地、搭建鐵皮棚房等地上物,並作為廠房及貨車通行使用,上訴人受有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數額,應如何計算?對此,原審法院審酌上訴人無權占有系爭土地,以擴大公司之使用腹地,及系爭土地交通方便,而該路西側為竹南工業區等情狀,上訴人受有按系爭土地申報地價年息5%計算之不當得利,且不因上訴人僅使用系爭土地中某地號(A)部分而受影響,此經最高法院以該利益雖高於被上訴人所受損害,惟依社會通念應認歸屬被上訴人加以肯認。

選錄

按依不當得利之法則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有損害為其要件,故不當得利返還之範圍以受益與受損之間有因果關係存在為必要。受損人所受損害較受領人所受利益為大時,受損人得請求返還之範圍,應以對方所受之利益為度,非以其所受損害若干為準;倘利益超過損害,受領人原則上固僅於受損人損害之範圍內負返還義務,惟若該利益依社會通常觀念認為應歸屬於受損人時,即應認該利益為受損人所受損害,受領人應負返還之責。次按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解釋契約屬於事實審法院之職權,若其取證、認事及解釋並不違背法令及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證據法則,即不許任意指摘其採證或認定不當,以為上訴理由。原審本於認事、採證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綜合相關事證,合法認定系爭租約業經被上訴人合法終止,被上訴人係依民法第179條規定向A公司收取補償金,其與A公司並無租賃關係。甲為A公司董事,其與A公司無權占有系爭土地,以擴大A公司使用腹地,供其營運之需,分別受有附表貳之1丙、丁欄所示不當得利,而以上揭理由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經核於法洵無違背。A公司既無合法之占有權源,被上訴人本於國有土地之管理機關,提起本件訴訟,殊無權利濫用可言。上訴人無權占有系爭土地供作A公司營運之用,乃原審確定之事實,原審因認其所受利益應按此計算,並全數歸屬被上訴人,亦無違誤。



 看更多民事法類焦點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