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入‧加入會員  | 購物車 |  購書服務 |  會員專區 |  會員Q&A |  書店公告 |  教師資源 |    sitemap 

元照

高級檢索

新書閱讀

研討會新訊

 看更多民事法類焦點判決
發佈日期:2022/06/30
民法第185條第2項所稱幫助人,應如何認定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二○四號民事判決

概念索引:債總/侵權行為

主旨

按共同侵權行為之成立,必共同行為人均已具備侵權行為之要件,且以各行為人故意或過失不法之行為,均係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即所謂行為關連共同)始克成立。而民法第185條第2項所稱幫助人,係指於他人為侵權行為之際,幫助該他人使其易於遂行侵權行為者,幫助人對於幫助之行為須有故意或過失,且被害人所受之損害與幫助行為亦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始可視為共同行為人而須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此於介紹親友參與投資之情形,不論係單純提供投資獲利之資訊,或為賺取經營業者允諾之介紹費,必於介紹行為時,對經營業者將實施侵權行為致該親友受有損害之事實,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容認其發生者,方得令其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相關法條

民法第184條、第185條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民法第185條第2項所稱幫助人,應如何認定?

(二)選錄原因

按民法第185條第2項所謂視為共同行為人之幫助人,係指以積極的或消極的行為,對實施侵權行為人予以助力,促成其侵權行為之實施者而言(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493號裁定意旨參照)。又侵權行為以行為人具故意或過失為要件,本判決即指明幫助人需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方得令其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二、相關實務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436號判決同樣揭示,幫助人需具故意或過失,且幫助行為與損害間具相當因果關係,始成立共同侵權行為,詳如下列判決節錄:
「按共同侵權行為之成立,必共同行為人均已具備侵權行為之要件,且以各行為人故意或過失不法之行為,均係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即所謂行為關連共同)始克成立。而民法第185條第2項所稱之幫助人,係指於他人為侵權行為之際,幫助該他人使其易於遂行侵權行為者,幫助人對於幫助之行為須有故意或過失,且被害人所受之損害與幫助行為亦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始可視為共同行為人而須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本案見解說明

本件涉及被上訴人甲介紹上訴人與第一審共同被告乙認識參與投資,並由被上訴人A銀行以被上訴人丙為對保人,核撥上訴人之系爭貸款予乙,甲、丙及A銀行是否應與乙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之認定問題。對此,原審法院審認甲係陷於錯誤在先,非基於使乙易於遂行對上訴人為侵權行為而為介紹,欠缺故意或過失;上訴人係自行決定將系爭款項交付乙,縱因而受有損害,亦與丙經辦系爭貸款之行為間,欠缺相當因果關係,而認甲、丙及A銀行均非民法第185條之幫助人。上開見解並經最高法院確認於法無誤。

選錄

按共同侵權行為之成立,必共同行為人均已具備侵權行為之要件,且以各行為人故意或過失不法之行為,均係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即所謂行為關連共同)始克成立。而民法第185條第2項所稱幫助人,係指於他人為侵權行為之際,幫助該他人使其易於遂行侵權行為者,幫助人對於幫助之行為須有故意或過失,且被害人所受之損害與幫助行為亦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始可視為共同行為人而須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此於介紹親友參與投資之情形,不論係單純提供投資獲利之資訊,或為賺取經營業者允諾之介紹費,必於介紹行為時,對經營業者將實施侵權行為致該親友受有損害之事實,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容認其發生者,方得令其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原審本於認事、採證之職權行使,綜合相關事證,合法認定遊說上訴人參與投資及交付系爭款項之舉動,均係乙所為,甲自己亦陷於錯誤,將投資款項交予乙,以收取高額利息,其主觀上係信任乙會依約給付高額利息,而與上訴人分享相關資訊,並介紹上訴人認識乙,非基於使乙易於遂行對上訴人為侵權行為而為介紹,難認甲有何幫助乙對上訴人為侵權行為之故意或過失,且丙亦無幫助乙對上訴人為侵權行為,上訴人於系爭貸款核撥前後,自行決定將系爭款項交付乙,縱因而受有損害,亦難認與丙經辦系爭貸款之行為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被上訴人對上訴人之損害,均不負賠償責任,因以上揭理由而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經核於法洵無違背。


 看更多民事法類焦點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