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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2/11/24
間接故意中「容任發生」概念之內涵
──最高法院一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五號判決

概念索引:刑法/故意
關鍵詞: 容任發生

主旨

本判決表示:「倘行為人知悉其行為可能導致或助長某項侵害他人法益之客觀事實發生的風險,且有自由意志可以決定、支配不為該導致或助長侵害法益風險之行為,雖主觀上無使該侵害法益結果實現之確定意欲,惟仍基於倘實現該犯罪結果亦在其意料中或主觀可容許範圍之意思(即「意欲之外,意料之中」),而放棄對於該風險行為之支配,即為間接故意」。

相關法條

刑法第13條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間接故意中「容任發生」概念之內涵。

(二)選錄原因

本判決對於間接故意中的「容任發生」概念詳加闡述。

二、相關實務學說

(一)相關實務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3621號刑事判決亦有相同論述:「倘行為人知悉其行為可能導致或助長某項侵害他人法益之客觀事實發生的風險,且有自由意志可以決定、支配不為該導致或助長侵害法益風險之行為,雖主觀上無使該侵害法益結果實現之確定意欲,惟仍基於倘實現該犯罪結果亦在其意料中或主觀可容許範圍之意思(即「意欲之外,意料之中」),而放棄對於該風險行為之支配,即為間接故意。」

(二)相關學說

學說見解參考德國法,認為未必故意,又稱間接故意(BedingterVorsatz)是指行為人在認知層次上認為其行為可能實現構成要件,並在意欲上容任或同意其發生。比較觀察後,刑法第13條第2項的規定與德國刑法學的未必故意內涵相當。並兼論同條第1項的「明知」,與德國刑法學的明知故意相當,該項的「有意使其發生」與德國刑法學的蓄意故意相當,兩者合併的故意內涵,乃是最為嚴格的故意成立標準,而可稱為「超級故意」。

選錄

刑法之間接故意(或稱不確定故意、未必故意),依刑法第13條第2項規定,係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而言。亦即行為人主觀上對於客觀事實之「可能發生」有所認識,而仍容任其發生,即屬之。具體以言,倘行為人知悉其行為可能導致或助長某項侵害他人法益之客觀事實發生的風險,且有自由意志可以決定、支配不為該導致或助長侵害法益風險之行為,雖主觀上無使該侵害法益結果實現之確定意欲,惟仍基於倘實現該犯罪結果亦在其意料中或主觀可容許範圍之意思(即「意欲之外,意料之中」),而放棄對於該風險行為之支配,即為間接故意。至於行為人有無盡力防止侵害法益結果之發生,係是否構成(準)中止犯(止果終止類型)之範疇,與未必故意之認定,係屬兩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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