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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2/12/13 |
科刑資料應如何進行調查
──最高法院一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二四號判決
概念索引:刑事訴訟法/偵查
關鍵詞: 科刑資料調查
主旨
現行法並無科刑程序,對於科刑資料應如何進行調查尚乏法律明文。本判決表示,刑法第57條或第58條所列與量刑有關之事實,其中與犯罪事實有關者(如犯罪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所生危險或損害等),應經嚴格證明;至於非關犯罪事實之情狀事項(如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及犯罪後之態度等),則以自由證明為已足。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288條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科刑資料應如何進行調查。
(二)選錄原因
科刑資料之調查以自由證明為已足。
二、相關實務學說
(一)相關實務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144號刑事判決採同樣闡釋:「……為「犯罪行為人屬性」之單純科刑事項者(如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犯罪後之態度等),則以自由證明為已足,其證據能力或證據調查程序不受嚴格限制。」
(二)相關學說
學說見解亦認為:科刑資料調查之方法如何,法無明文,然單純作為科刑應審酌情狀之事實,僅其調查證據之程序不受嚴格限制而已,因此凡與科刑有關之事項與資料,自仍必須在此一階段經過一定之調查,使當事人、辯護人等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得以對不利之科刑資料進行防禦,而非僅限於調查屬於被告品格證據之前案判決執行情形之一項,且此之調查,解釋上當然亦包括依刑訴第288條之1第2項規定,審判長應告知被告得以提出或聲請調查對其有利之科刑證據,始與刑訴第288條第4項修法意旨相契合。
三、本案的見解說明
說明科刑資料之調查以自由證明為已足。
選錄
對於科刑資料應如何進行調查尚無明文規定。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88條第4項規定,審判長對被告科刑資料之調查,應於前項事實訊問後(即就被訴事實訊問被告後)行之。其所謂科刑資料,參諸刑事訴訟法第310條第3款所定,有罪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科刑時就刑法第57條或第58條規定事項所審酌之情形」之旨,應係包括刑法第57條或第58條所列與量刑有關之事實而言。而其中與犯罪事實有關者(如犯罪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所生危險或損害等),應經嚴格證明;至於非關犯罪事實之情狀事項(如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及犯罪後之態度等),則以自由證明為已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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