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入‧加入會員  | 購物車 |  購書服務 |  會員專區 |  會員Q&A |  書店公告 |  教師資源 |    sitemap 

元照

高級檢索

新書閱讀

研討會新訊

 看更多刑事法類焦點判決
發佈日期:2023/02/21
個案中犯意變更、另行起意應構成何種犯罪
──最高法院一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五號判決

概念索引:刑法/故意
關鍵詞: 犯意變更另行起意

主旨

行為人於著手之際具有何種犯罪故意,原則上自應負該種犯罪故意之責任,於著手後,改變原來主觀犯意者,應視為犯意變更而評價為一罪,或應認另行起意而論以數罪,應視行為人前、後所實行之數個行為,在法律上能否評價為自然的一行為,以及其形式上所合致的數個犯罪構成要件,彼此間是否具有特別、補充或吸收關係而定。

相關法條

刑法第25條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個案中犯意變更、另行起意應構成何種犯罪。

(二)選錄原因

說明犯意變更、另行起意應如何論罪。

二、相關實務學說

(一)相關實務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815號刑事判決亦有類似見解:「行為始於著手,行為人於著手之際具有何種犯罪故意,原則上自應負該種犯罪故意之責任。惟行為人於著手後,改變其原來主觀犯意者,究應視為犯意變更而評價為一罪,或應認係另行起意而論以數罪,應視行為人前、後所實行之數個行為,在法律上能否評價為自然的一行為,以及其形式上所合致的數個犯罪構成要件,彼此間是否具有特別、補充或吸收關係而定。行為人基於單一整體犯意,在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數行為,持續侵害同一被害客體,依其行為所合致之數個犯罪構成要件,彼此間倘具有特別、補充或吸收關係,僅論以一罪,即足以充分評價其行為之不法、罪責內涵者,固可認為犯意變更;否則,即屬另行起意,仍應評價為數罪。」

(二)相關學說

學說見解本文有認為,應該分辨「另行起意」與「犯意變更」兩者之不同,如果行為人初始犯意所為之犯罪,與其後變更之犯意所為之犯罪,兩者侵害法益具有同質性,例如均屬財產法益(化偷為搶),或均屬自由法益(化強制為私行拘禁,化乘機性交為強制性交),且是對於同一被害人,於同一機會中,接續而為,應屬「犯意變更」而非「另行起意」,前後兩行為應該做整體之評價,不應視為前後兩行為。此外,行為人在同一犯行的進行中「化偷竊為強盜」,屬犯意變更之「犯意升高」情形,應以升高之犯意論以強盜罪即可。

三、本案的見解說明

已具體案例說明犯意變更、另行起意之論罪理

選錄

行為始於著手,行為人於著手之際具有何種犯罪故意,原則上自應負該種犯罪故意之責任。惟行為人於著手後,改變其原來主觀犯意者,究應視為犯意變更而評價為一罪,或應認係另行起意而論以數罪,應視行為人前、後所實行之數個行為,在法律上能否評價為自然的一行為,以及其形式上所合致的數個犯罪構成要件,彼此間是否具有特別、補充或吸收關係而定。行為人基於單一整體犯意,在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數行為,持續侵害同一被害客體,依其行為所合致之數個犯罪構成要件,彼此間倘具有特別、補充或吸收關係,僅論以一罪,即足以充分評價其行為之不法、罪責內涵者,固可認為犯意變更;否則,即屬另行起意,仍應評價為數罪。稽之卷內資料,甲分別在警詢、偵查中均已供明:扣案槍、彈係民國106年間,友人乙因欠債未還,用以抵償予伊,嗣因於案發前一個月(即108年8月)乙病逝,伊亦因故自工作崗位離職,適丙與伊聯絡有人要買槍,伊又因欲支付小孩學費等需要錢,而為本案販賣槍、彈之行為等詞,有各該筆錄在卷可參。則原審據認上訴人係在持有扣案槍枝及子彈中,而另行起意為販賣之行為,所犯兩罪予以分論併罰,即屬有據。



 看更多刑事法類焦點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