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入‧加入會員  | 購物車 |  購書服務 |  會員專區 |  會員Q&A |  書店公告 |  教師資源 |    sitemap 

元照

高級檢索

新書閱讀

研討會新訊

 看更多刑事法類焦點判決
發佈日期:2023/02/23
強盜殺人結合犯之成立要件
──最高法院一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三一六號判決

概念索引:刑法/結合犯
關鍵詞: 結合犯

主旨

重申實務見解,認為強盜殺人結合犯,只須相結合之殺人行為既遂,即屬相當,其基礎犯之強盜行為,不論既遂或未遂,均得與之成立結合犯。強盜行為為基本犯罪,只須行為人利用強盜之犯罪時機,而故意殺害被害人,其強盜與故意殺人間互有關聯,即得成立。至殺人之意思,不論為預定之計畫或具有概括之犯意,抑或於實行基本行為之際新生之犯意,只須二者在時間上有銜接性,地點上有關聯性,均可成立結合犯。

相關法條

刑法第332條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強盜殺人結合犯之成立要件。

(二)選錄原因

闡釋結合犯之概念,僅需相結合之殺人行為既遂,其基礎犯之強盜行為,不論既遂或未遂,均得與之成立結合犯。

二、相關實務學說

(一)相關實務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43號刑事判決亦有類似論述:「刑法第332條第1項之強盜而故意殺人罪,是將強盜與殺人二個獨立犯罪行為,依法律規定結合成一罪,並加重其處罰,祇須相結合之殺人行為係既遂,即屬相當,至於其基礎犯之強盜行為,不論是既遂或未遂,均得與之成立結合犯。」

(二)相關學說

如果將結合犯定位為構成要件,刑法第332條第1項之簡短文字內容「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其中「故意殺人」係指殺人導致死亡,在學說實務上均無異議。而所謂「犯強盜」之規定,除刑法第328條之強盜取財、得利外,學說與實務均主張「強盜」還包含刑法第329條之準強盜與刑法第330條之加重強盜之情形;學說並主張,所謂「犯強盜」並不限於既遂,只要著手於強盜,進入未遂階段即可。

選錄

結合犯係立法者將兩個獨立之故意犯罪,合成一罪,加重其處罰之犯罪類型。乃以其間出現機率頗大,危害至鉅、惡性更深,依國民法感,特予結合。而刑法第332條第1項所定之強盜而故意殺人罪,屬強盜罪與殺人罪之結合犯,係將強盜及殺人之獨立犯罪行為,依法律規定結合成一罪,並加重其處罰,而提高其法定最輕本刑為無期徒刑。祇須相結合之殺人行為係既遂,即屬相當,其基礎犯之強盜行為,不論是既遂或未遂,均得與之成立結合犯。其強盜行為為基本犯罪,只須行為人利用強盜之犯罪時機,而故意殺害被害人,其強盜與故意殺人間互有關聯,即得成立。至殺人之意思,不論為預定之計畫或具有概括之犯意,抑或於實行基本行為之際新生之犯意,亦不問係基於殺人之直接故意或不確定故意,祇須二者在時間上有銜接性,地點上有關聯性,均可成立結合犯。



 看更多刑事法類焦點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