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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3/03/09
共同正犯脫離應如何判斷
── 最高法院一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七八九號判決

概念索引:刑法/正犯與共犯
關鍵詞: 共同正犯脫離

主旨

共同正犯行為如已至著手階段,脫離者為解除共同正犯關係,不僅須停止自己之行為,向未脫離者表明脫離意思,使之知悉外,更因脫離前以共同正犯型態所實施之行為,係立於未脫離者得延續利用以達遂行自己犯罪之關係,存在未脫離者得基於先前行為,以延續遂行自己犯罪之危險性,脫離者自須排除該危險,或有效阻止未脫離者利用該危險以續行犯罪行為時,始得認解除共同正犯關係。

相關法條

刑法第28條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共同正犯脫離應如何判斷。

(二)選錄原因

闡釋共同正犯脫離理論之內涵。

二、相關實務學說

(一)相關實務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945號刑事判決亦有相似之見解:「共同正犯間,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原不必每一階段均參與,祇須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是以共同正犯之行為,應整體觀察,就合同犯意內所造成之結果同負罪責,而非僅就自己實行之行為負責。是以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所參與者是否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又複數行為人以共同正犯型態實施特定犯罪時,除自己行為外,亦同時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自己之犯罪,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一整體行為,與單獨正犯無從等同視之,從而共同正犯行為如已進展至著手實施犯行階段,脫離者為解除共同正犯關係,不僅須停止自己之行為,向未脫離者表明脫離意思,使其明瞭認知外,更因脫離前以共同正犯型態所實施之行為,係立於未脫離者得延續利用以達遂行自己犯罪之關係,存在未脫離者得基於先前行為,以延續遂行自己犯罪之危險性,脫離者自須排除該危險,或有效阻止未脫離者利用該危險以續行犯罪行為時,始得認已解除之後仍成立之共同正犯關係,毋庸就全部犯罪事實共同負責,否則仍應就犯罪終局結果負共同正犯責任。」

(二)相關學說

學說見解參考德、日刑法學理,若確認共同正犯之一人或數人已與其他共同正犯成功脫離,則即便其他成員使犯罪既遂,脫離者仍僅論以該罪之未遂犯,甚且在脫離者符合其他中止之要件時,亦即出於己意而盡力防止結果時,可以適用中止犯之規定而獲得刑罰上的寬免。當然,本文認為,其間尚存有另一個可能的型態,倘若行為人退出的程度不足以完全消除其對於犯罪既遂之助力,因而仍然要對於此一既遂負責,但是可以承認其可能已退居於幫助犯之邊緣地位,而負擔較輕微之幫助刑責。

三、本案的見解說明

重申共同正犯脫離理論。

選錄

複數行為人以共同正犯型態實施特定犯罪時,除自己行為外,亦同時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自己之犯罪,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一整體行為,與單獨正犯無從等同視之,從而共同正犯行為如已進展至著手實施犯行階段,脫離者為解除共同正犯關係,不僅須停止自己之行為,向未脫離者表明脫離意思,使之知悉外,更因脫離前以共同正犯型態所實施之行為,係立於未脫離者得延續利用以達遂行自己犯罪之關係,存在未脫離者得基於先前行為,以延續遂行自己犯罪之危險性,脫離者自須排除該危險,或有效阻止未脫離者利用該危險以續行犯罪行為時,始得認已解除之後仍成立之共同正犯關係,毋庸就全部犯罪事實共同負責,否則先前基於共識,所形成之共同正犯關係,不因脫離者單方戢止其行,即當然解消無存,應認未脫離者後續之犯罪行為仍係基於合同犯意而為,脫離者尚須就未脫離者賡續實施之犯罪終局結果負共同正犯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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