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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3/03/23
違法性錯誤能否作為阻卻責任事由之前提
──最高法院一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三五五四號判決

概念索引: 刑法/刑事責任
關鍵詞: 諮詢義務

主旨

延續實務見解,表示刑法第16條是違法性錯誤(或稱禁止錯誤)規定,認為法律頒布,人民即有知法守法義務,對於行為是否涉及不法有所懷疑時,負有諮詢義務,不可擅自判斷,若行為人主張依本條規定據以免除刑事責任,應就此阻卻責任事由之存在,指出其不知法律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之情形。

相關法條

刑法第16條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違法性錯誤能否作為阻卻責任事由之前提。

(二)選錄原因

對於是否涉及不法有所懷疑時,人民負有諮詢義務。

二、相關實務學說

(一)相關實務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697號刑事判決亦有此見解:「刑法第16條規定:『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對違法性錯誤之情形,採責任理論,亦即依違法性錯誤之情節,區分為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應免除其刑事責任,而阻卻犯罪之成立,至非屬無法避免者,則不能阻卻犯罪成立,僅得按其情節減輕其刑之不同法律效果。而法律一經頒布或修正,人民即有知法守法義務;是否可以避免,行為人必須善盡相當查證義務,不可擅自判斷,任作主張。稽之卷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送鑑手槍及子彈均具殺傷力。未經許可持有具殺傷力手槍、子彈為非法行為,為法律之明文規定,係一般社會公眾周知之事。是以,原判決援引第一審判決而載敘:上訴人因恐仇家尋隙,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坤」之人,借得上開槍彈而持有,用以防身。上訴人為智識正常且具有相當社會經驗之成年人,非法持有具殺傷力之槍、彈,極易滋生社會重大危安事件,對於公共秩序之危害,自無不知之理等旨。依原判決所說明上訴人知悉持有扣案槍彈係非法行為,而仍非法持有之情節,難認上訴人有何欠缺違法性認識之情形,自無刑法第16條減輕或免除其刑之適用。」

(二)相關學說

學說上認為有兩種判準:第一種係依照行為人的社會地位及能力,在可期待的範圍內,判斷是否意識到自己的行為違法。當行為人對其行為違法有所疑慮,也不能恣意猜測,而是負有「查詢義務」。其應查詢相關實務解釋或法令函示,必要時向專業人士(限於有權限、專業、不偏頗的人或機關,例如律師、主管機關)諮詢,且行為人必須信賴該諮詢,方可主張欠缺不法意識係不可避免而阻卻罪責。第二種判準有兩個步驟:首先確認具體個案中是否存有促使被告思考、查詢行為合法與否的具體因素。所謂具體因素,像是(1)行為人對於其行為是否違法存有懷疑時。(2)對於某一領域具有其特殊的法規範,當行為人欲進該領域活動時。(3)行為人認識到其行為將對社會大眾帶來嚴重的損害時。若沒有任何因素促使行為人思考其行為之合法性,行為人也的確因此未意識到自己的行為違法,該禁止錯誤即評價為不可避免。

選錄

刑法第16條規定:「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此即有關違法性錯誤(或稱禁止錯誤)之規定,係採責任理論,亦即依違法性錯誤之情節,區分為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應免除其刑事責任,而阻卻犯罪之成立,至非屬無法避免者,則不能阻卻犯罪成立,僅得按其情節減輕其刑。然法律頒布,人民即有知法守法之義務,因此行為人對於行為是否涉及不法有所懷疑時,負有諮詢之義務,不可擅自判斷,任作主張,必要時尚須向能夠提供專業意見之個人(例如律師)或機構(例如法令之主管機關)查詢,而行為人主張依本條之規定據以免除其刑事責任,自應就此阻卻責任事由之存在,指出其不知法律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之情形。至於違法性錯誤尚未達於不可避免之程度者,其可非難性係低於通常,則僅係得減輕其刑,並非必減。是否酌減其刑,端視其行為之惡性程度及依一般社會通念是否皆信為正當者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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