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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3/07/13
刑法第339條之2自動付款設備詐騙罪及第339條之3電腦詐騙罪所稱「不正方法」之差異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五九五八號判決

概念索引:刑法/詐欺罪
關鍵詞: 不正方法

主旨

闡述刑法第339條之2自動付款設備詐騙罪及第339條之3電腦詐騙罪所稱「不正方法」,前者泛指一切不正當之方法而言,舉凡以強暴、脅迫、詐欺、竊盜或侵占等手段不法取得他人真正提款卡及密碼,或以偽造之提款卡,充為本人或經本人授權之人,擅自以操作自動櫃員機以提領帳戶款項等,均屬之。後者不以法律所明文限制或排斥為限,如依社會一般生活經驗法則,認屬於非正當者,亦屬之。

相關法條

刑法第339條之2、第339條之3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刑法第339條之2自動付款設備詐騙罪及第339條之3電腦詐騙罪所稱「不正方法」之差異。

(二)選錄原因

分別以「作為義務」與「注意義務」作為「過失不純正不作為犯」之核心概念。

二、相關實務學說

(一)相關實務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460號刑事判決亦有相似之見解:「按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其所謂『不正方法』,係指一切不正當方法而言,並不以施用詐術為限,例如以強暴、脅迫、詐欺或侵占等方式取得他人金融卡及密碼,再冒充本人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或以偽造之他人之金融卡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等均屬之(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4023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刑法第339條之3第1項所定之不正方法,參考外國立法例及網路公約之規定,自包含無權使用在內(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426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所謂輸入不正指令,亦不限於以輸入錯誤或竄改電腦系統內已存在之紀錄等為限,尚包括以不正當方式取得他人密碼再予輸入變更他人財產紀錄之情形。查:本案被告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共同詐騙告訴人甲、乙所有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後,未經告訴人甲、乙之同意或授權而分別持前開提款卡及輸入各該帳戶密碼,提領前開銀行帳戶內款項而取得告訴人甲、乙之財物,其所為自均該當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

(二)相關學說

學說分析收費設備詐欺罪之不正方法,認為本罪不正方法應該考量收費設備「交付款項/取得商品或服務」的交易結構,限定於行為人透過收費設備交易結構而取得商品或服務,卻濫用收費設備無法百分之百驗證消費者有無付款的限制。亦即,行為人須表面上貌似交付款項,而其假性交付竟可通過收費設備的驗證程序,但實質上卻未支付價金,此類行為方屬收費設備詐欺罪的非難主軸,也才能成立本罪。

選錄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成立自動付款設備詐騙罪,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所稱之「不正方法」,泛指一切不正當之方法而言,舉凡以強暴、脅迫、詐欺、竊盜或侵占等手段不法取得他人真正提款卡及密碼,或以偽造之提款卡,充為本人或經本人授權之人,擅自以操作自動櫃員機以提領帳戶款項等,均屬之。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之財產,構成電腦詐騙罪,同法第339條之3第1項亦有明文;所定「不正方法」即不正當之非法律所允許之手段,該不正方法不以法律所明文限制或排斥為限,如依社會一般生活經驗法則,認屬於非正當者,亦屬之;所謂「虛偽資料」是指虛假不實之資料,包含不完整的資料;所指「不正指令」是指「不正當指令」之意;並將「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之偽造、變造準私文書行為,納入構成要件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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