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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3/07/20
「短暫持有」是否該當不法所有意圖
──最高法院一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三五七四號判決

概念索引:刑法/強盜罪
關鍵詞: 短暫持有

主旨

探討短暫持有是否該當不法所有意圖而發,表示基於事後隨意棄置之心態,致難以期待權利人得以自行尋回該物,或其使用物之方式足以減損其價值者,均難謂非僭居權利人對物支配地位。鑑此,如行為人具不法所有之意圖,而為實現所有權內容之行為,縱得手後僅短暫持用,即予以棄置,仍不影響其財產犯罪之成立。

相關法條

刑法第328條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短暫持有」是否該當不法所有意圖。

(二)選錄原因

分析財產犯罪態樣之「短暫持有」類型。

二、相關實務學說

(一)相關實務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462號刑事判決亦有相類之論述:「刑法上財產犯罪之構成要件所稱意圖不法之所有,係反乎權利人之意思,剝奪其對特定物之占有,取而代之,對該物予以處分、利用,而為行使所有權內容之行為,其排除權利人之狀態,不以永續存在為必要。故取得他人之物而為暫用,是否成立財產犯罪,仍須視行為人有無不法所有意圖之主觀犯意而定,必自客觀上觀察,足認仍有真摯返還之意思,僅返還前之一時占用,始可認無不法所有意圖,非可僅因其係一時使用,即謂必非意圖不法所有而不成立財產犯罪。倘基於事後隨意棄置之心態,致難以期待權利人得以自行尋回該物,或其使用物之方式足以減損其價值者,均難謂無僭居權利人對物之支配地位。」

(二)相關學說

學說上參考德國法上之「無權使用交通工具罪」,在德國法設立本罪之前,無所有意圖的短暫使用他人交通工具的情況,僅能依個案情況論以毀損罪、對車內汽油的竊盜,以及藉解釋不法所有意圖概念的方式,將無權使用他人交通工具的情況,論以竊盜。臺灣法上,諸如無權使用他人交通工具與日常生活中的借用他人之物相比,由於交通工具的財產價值較高,因而更值得國家動用刑罰權介入保護?這些提問,就臺灣是否應針對無權使用他人交通工具做出刑罰規範而言,應可以德國經驗為借鑑,再以整體法秩序的考量為基礎,深思其立法必要性。

選錄

刑法上財產犯罪之構成要件所稱意圖不法之所有,凡反乎權利人之意思,剝奪其對特定物之占有,取而代之,對該物予以處分、利用,而居於有權者之地位,行使所有權內容之行為即屬之,且其排除原權利人之狀態,不以永續存在為必要。故取得他人之物而為暫用,是否成立財產犯罪,仍須視行為人有無不法所有意圖之主觀犯意而定,必自客觀上觀察,足認仍有真摯返還之意思,僅返還前之一時占用,始可認無不法所有意圖,要非可僅因其係一時使用,即謂必非意圖不法所有而不成立財產犯罪。是基於事後隨意棄置之心態,致難以期待權利人得以自行尋回該物,或其使用物之方式足以減損其價值者,均難謂非僭居權利人對物支配地位。鑑此,如行為人具不法所有之意圖,而為實現所有權內容之行為,縱得手後僅短暫持用,即予以棄置,仍不影響其財產犯罪之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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