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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3/08/24
空白刑法之補充規範錯誤應如何評價
──最高法院一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五三二一號判決

概念索引:刑法/刑事責任
關鍵詞: 空白構成要件錯誤

主旨

對於空白刑法之補充規範,不論是法律或行政命令之認識錯誤,概屬違法性認識錯誤之範疇。於本案,大麻是衛生福利部公告禁止使用,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所指之「禁藥」,則行為人「若已知所轉讓之客體為大麻,即應認其有轉讓禁藥之故意,縱不知大麻業經公告禁止使用而為禁藥,僅屬違法性認識錯誤,對其故意之行為責任不生影響」。

相關法條

刑法第16條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空白刑法之補充規範錯誤應如何評價。

(二)選錄原因

以具體案例涵攝空白刑法錯誤之法規範評價。

二、相關實務學說

(一)相關實務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411號刑事判決亦有相類之論述:「所謂『空白刑法』,其用以使空白刑法完足之補充規範,不僅屬空白刑法之部分內容,且亦常由於其補充,使空白刑法之評價範圍、成罪條件及法律效果因此完足,而得以有效發揮完整之規範效果,自應視之為空白刑法之一部分,故對屬空白刑法之補充規範不論係法律或行政命令認識錯誤,概屬違法性認識錯誤之範疇。」

(二)相關學說

學說上參考德國法,在空白構成要件中,可能成為故意認知對象的關係客體要比一般的構成要件來得多。在「部分空白法」的類型,行為人除了要對於實現其他非空白要素的不法事實有所認知外,於空白要素的部分,故意的可能認知對象則有:1.實現填補規範構成要件的事實,也就是填補規範的涵攝素材,以及2.空白要素本身,也就是填補規範(包括法律、法規命令或行政行為)的法律效果。依照禁止錯誤說,將空白要素替換後,故意的關係客體就只剩下1.;若依構成要件錯誤說,故意的認知便包括了1.與2.。相較之下,後者顯然較有利於發生錯誤的行為人。

選錄

犯罪故意乃行為人認識構成犯罪之客觀事實,而決心予以實現或容認其實現,是犯罪故意須對於與犯罪構成要件合致之具體事實有所認識。對犯罪客觀事實認識錯誤,即所謂「事實錯誤」,將阻卻故意責任。惟若行為人對於具體事實之認識並無錯誤,僅對於具體事實在法律上評價亦即行為違法性之認識有誤,則為所謂「禁止錯誤」之範疇,於行為人之故意責任不生影響,祇得依刑法第16條規定,視其是否有無法避免之正當理由而免除其刑事責任,或按情節減輕其刑。再者,法律規定本身不能或不自為完整之規定,而藉助其他法律或行政命令補充以完足其構成要件,即所謂「空白刑法」,其用以使空白刑法完足之補充規範,不僅屬空白刑法之部分內容,且由於其補充使空白刑法之評價範圍、成罪條件及法律效果完足,而得以有效發揮完整之規範效果,自應視為空白刑法之一部分。對於空白刑法之補充規範,不論係法律或行政命令之認識錯誤,概屬違法性認識錯誤之範疇。按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為禁藥,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藥事法第83條第1項所指之禁藥,係藉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以行政命令補充。大麻業經行政院衛生署(現改制為衛生福利部)公告禁止使用,而為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所指之禁藥,同時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轉讓大麻未達法定應加重其刑之一定數量者,應依轉讓禁藥罪論處,行為人苟已知所轉讓之客體為大麻,即應認其有轉讓禁藥之故意,縱不知大麻業經公告禁止使用而為禁藥,僅屬違法性認識錯誤,對其故意之行為責任不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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