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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3/10/26
「自白」及「其他不利之陳述」於刑事訴訟程序中之定位
──最高法院一一一年度台上第一三六〇號判決

概念索引:刑事訴訟法/證據
關鍵詞: 自認不完全自白

主旨

被告不利於己之供述包括「自白」及「其他不利之陳述」:自白專指對自己犯罪事實全部或主要部分為承認之肯定供述,而其他不利之陳述,則指自白以外僅就犯罪事實一部或其間接事實為明示或默示之承認,因與事實之立證相結合足以認定犯罪成立者而言,學理上稱之為「自認」或「不完全自白」。本件案情可供參考。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2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自白」及「其他不利之陳述」於刑事訴訟程序中之定位。

(二)選錄原因

闡釋被告不利於己之供述,包括「自白」及「其他不利之陳述」並以個案解析之。

二、相關實務學說

(一)相關實務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72號刑事判決亦有相同論述:「被告不利於己之供述包括『自白』及『其他不利之陳述』(刑事訴訟法第100條及第158條之2第1項參照),狹義自白專指對自己犯罪事實全部或主要部分為承認之肯定供述;而其他不利之陳述,就與犯罪相關之事實而言,則指狹義自白以外僅就犯罪事實一部或其間接事實為明示或默示之承認,因與事實之立證相結合足以認定犯罪成立者而言,學理上稱之為『自認』或『不完全自白』。」

(二)相關學說

學說上亦認為被告之陳述,有利於己及不利於己之陳述二種。後者,又有自白及其他不利陳述之分,刑事訴訟法第100條、第158條之2,就自白及其他不利之陳述併為規定。自白(Confession)乃對自己之犯罪事實全部或主要部分為肯定供述之意;其他不利之陳述,或謂不完全自白,英美法稱之為自認(Admission)。刑訴第156條雖僅就自白加以規定,仍應包括自認在內。又自白與有罪之陳述(刑訴法第273條之1第1項),雖均屬對於犯罪事實之全部或主要部分予以承認,但前者仍無妨為違法性阻卻事由或責任阻卻事由之主張,後者則必須全無違法性阻卻事由及責任阻卻事由之抗辯,始足語焉。


選錄

被告不利於己之供述包括「自白」及「其他不利之陳述」(刑事訴訟法第100條及第158條之2第1項參照),狹義自白專指對自己犯罪事實全部或主要部分為承認之肯定供述;而其他不利之陳述,就與犯罪相關之事實而言,則指狹義自白以外僅就犯罪事實一部或其間接事實為明示或默示之承認,因與事實之立證相結合足以認定犯罪成立者而言,學理上稱之為「自認」或「不完全自白」。原判決審酌被告於108年11月23日警詢時供稱略以:A女於案發當時在哭,伊要拿衛生紙給A女,而於拉A女轉身時有碰觸到其胸部,嗣後伊開車搭載A女去臺北時,A女在車上也一直哭泣,伊於拉排檔桿時暨為安撫A女情緒而有輕拍碰觸到A女大腿,伊承認有碰觸到A女胸部及身體其他部位,但係不小心而非故意為之等語;嗣於偵訊時亦否認有故意碰觸A女身體之行為,惟供稱:伊因為車子急煞要抓排檔桿而碰到A女大腿旁等語,認為被告於前揭詢(訊)問時所為之上開陳述,並未就其本件被訴強制為猥褻行為之犯罪事實全部或主要部分加以自白。然而,觀諸第一審卷附A女所持用行動電話之螢幕翻拍照片顯示,被告於案發後第2天即108年10月14日,以通訊軟體LINE陸續傳送「有事回一下」、「急事」、「妳們有打電話來廟裡,跟廟裡講什麼事情嗎」、「真的有急事」、「請妳忙完回應我一下」、「那天我或許辦理的方式讓妳感到不舒服,我向妳道歉,我也是出自一片好意,想說從小看到大當妹妹一樣想幫助妳開心起來,所以用了我的一些故事和經驗跟妳分享,想鼓勵妳讓妳能開心起來,卻不小心觸碰的了界線,我已知道教訓,也受到譴責,真的萬分抱歉」等語之訊息予A女;甚且,被告嗣於前揭警詢時猶明確供承「(妳是否有告訴被害人說:只准我摸妳,別人不可以摸妳?)有」等語。以上卷證設若無誤,則被告於前揭警詢時所為承認於案發時在本件宮廟小神壇裡,或案發後當天於駕車搭載A女至臺北途中,有碰觸到A女胸部及身體其他部位之供述,並曾對A女語以與收驚祭改科儀無關之話語,更於案發後第2天傳送表示自己已觸碰(男女)界線之道歉簡訊予A女,以上證據之性質與內容是否概不屬於被告自白以外之不利於己陳述,而無足資為本案待證事項之判斷依據?似非無研酌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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