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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4/02/15
空白刑法之補充規範是否有刑法第16條之適用
──最高法院一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七四號判決

概念索引:刑法/刑事責任
關鍵詞: 空白刑法錯誤

主旨

對於空白刑法之補充規範,不論法律或行政命令之認識錯誤,概屬違法性認識錯誤之範疇,於行為人之故意責任不生影響,僅得依刑法第16條規定,視其是否有無法避免之正當理由而免除其刑事責任,或按情節減輕其刑。

相關法條

刑法第16條

說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空白刑法之補充規範是否有刑法第16條之適用。

(二)選錄原因

闡釋違法性認識錯誤之法律適用。

二、相關實務學說

(一)相關實務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321號刑事判決亦有類似見解:「所謂『空白刑法』,其用以使空白刑法完足之補充規範,不僅屬空白刑法之部分內容,且由於其補充使空白刑法之評價範圍、成罪條件及法律效果完足,而得以有效發揮完整之規範效果,自應視為空白刑法之一部分。對於空白刑法之補充規範,不論係法律或行政命令之認識錯誤,概屬違法性認識錯誤之範疇。」

(二)相關學說

學說上評析廢棄物清理法中「廢棄物」之概念,我國附屬刑法中常見的空白刑法,亦即空白構成要件(Blankettatbes¬tand)的規範設計問題,例如在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3項,交由行政院以公告之方式確定管制物品之品項及其管制方式。而與之不同的是,立法者在廢清法中對於何謂廢棄物,並未明文授權主管之行政機關得對此進行概念的填補,很明顯的是,此處並非空白構成要件的設計,因此,廢清法第46條的適用即無須在法律概念的解釋上受限於行政機關的決定,而是由法院透過法律解釋的方式判斷其適用範圍,依此,與一般空白構成要件相較,法院確實在何謂廢棄物的問題上被賦予更為獨立的判斷空間。
選錄

犯罪故意乃行為人認識構成犯罪之客觀事實,而決心予以實現或容認其實現,是犯罪故意須對於與犯罪構成要件合致之具體事實有所認識。對犯罪客觀事實認識錯誤,即所謂「事實錯誤」,將阻卻故意責任。惟若行為人對於具體事實之認識並無錯誤,僅對於具體事實在法律上評價亦即行為違法性之認識有誤,則為所謂「禁止錯誤」之範疇,於行為人之故意責任不生影響,祇得依刑法第16條規定,視其是否有無法避免之正當理由而免除其刑事責任,或按情節減輕其刑。再者,法律規定本身不能或不自為完整之規定,而藉助其他法律或行政命令補充以完足其構成要件,即所謂「空白刑法」,其用以使空白刑法完足之補充規範,不僅屬空白刑法之部分內容,且由於其補充使空白刑法之評價範圍、成罪條件及法律效果完足,而得以有效發揮完整之規範效果,自應視為空白刑法之一部分。對於空白刑法之補充規範,不論係法律或行政命令之認識錯誤,概屬違法性認識錯誤之範疇。按紅檜業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04年7月10日公告為森林法第52條第4項所定貴重木之樹種。行為人苟已知所竊取之客體為紅檜,即應認其有盜伐貴重木之故意,縱不知紅檜業經公告列為貴重木,僅屬違法性認識錯誤,對其故意之行為責任不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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