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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5/06/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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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是否仍得以著作財產權人地位行使權利 ── 最高法院一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八三六號
【主 旨】
按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又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
【概念索引】
著作權法/專屬授權
【關鍵詞】
【相關法條】
著作權法第37條
【說 明】
一、爭點與選錄原因
(一)爭點說明
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是否仍得以著作財產權人地位行使權利?
(二)選錄原因
按著作權之授權利用,有專屬授權與非專屬授權之分。非專屬授權,著作財產權得授權多人,不受限制。至於專屬授權,則係獨占之許諾,著作財產權人不得再就同一權利更授權第三人使用(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863號判決意旨參照)。本判決重申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以著作財產權人地位行使權利。
二、相關實務
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民著上字第4號民事判決表示,若當事人已於授權契約約定特定事項,惟雙方對契約條款解釋存有爭議時,法院應依民法第98條探求當事人真意,而非適用著作權法第37條規定,詳如下列判決節錄:
「按『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以著作財產權授權契約中,當事人倘未就特定事項予以明確約定,以致於當事人於契約履行時,就特定事項是否在授權範圍內並非明確時,即應適用上開規定,而由主張特定事項已授權之人負舉證之責,俾使法院得於個案中填補契約條款之漏洞。惟倘當事人已就特定事項於授權契約中加以明定,僅因雙方對契約條款之解釋不一,以致就授權範圍有所疑義時,法院即應依民法第98條之規定探求當事人於立約當時之真意,考量當事人締結授權契約所欲達成之目的、授權範圍與授權金之對價平衡及授權事項之預期可能性等等因素,而就契約條款之文字賦予明確之解釋,而非逕予適用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規定推定為未授權。」 三、本案見解說明
本件涉及被上訴人將其語文著作專屬授權予訴外人,訴外人再授權上訴人發行系爭著作之電子書,嗣被上訴人與訴外人間授權契約屆滿終止,上訴人已授權公資圖書館永久使用系爭電子書之行為,是否侵害被上訴人著作財產權之問題。對此,最高法院審酌訴外人與上訴人間協議書內容,隱約指出若訴外人已授權上訴人得以賣斷方式授權公資圖書館永久使用系爭電子書,即無侵害被上訴人著作財產權之問題,原審法院應詳加調查。
【選 錄】
按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又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此觀諸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前段、第4項規定即明。查,被上訴人以系爭合約就系爭著作專屬授權與A公司,且得出版電子書,A公司得以自己名義行使著作財產權,其並與B公司簽訂系爭協議書,授權B公司發行系爭著作之電子書,為原審認定之事實。又系爭協議書第1條第3項約定:「……甲方(即A公司)同意乙方(即B公司)得依其規劃或合作對象,同時或陸續以各種數位形式發行電子書,包括:線上下載永久保存電子書複本、按次、按章、按月等計費模式或其他形式之銷售。」、第7條約定:「本協議書終止後,乙方應停止販售甲方所提供之『書籍著作』,但乙方已售出者,其讀者已取得之權利義務不受影響。」等語[見一審卷(一)第18至19頁]。上訴人又抗辯:B公司於合法授權期間賣斷系爭電子書與公資圖書館,所收費用已依約結算給付與A公司,該圖書館之永久使用權利,不因系爭合約屆期而受影響等詞[見一審卷(二)第188至191頁],並提出「100年圖書館創新發展計畫──中文電子書授權增加」採購案規格需求書、契約書等[見一審卷(二)第230至240頁]為證。則A公司有無授權B公司得以賣斷方式授權公資圖書館永久使用系爭電子書,即滋疑義。此攸關B公司是否有侵害被上訴人著作財產權之行為,核屬重要防禦方法,乃原審對此恝置不論,徒以B公司於接獲A公司下架通知後,仍有公開傳輸系爭電子書之行為,即認上訴人有侵害被上訴人之權利,未免速斷。其次,原審一方面認B公司於103年4月24日、同年6月15日仍於HyReadebook以公開傳輸方式分別提供臺南市公共圖書館、高雄市立圖書館、臺北市教育局兒童青少年行動閱讀電子書、臺北市立圖書館、新北市立圖書館、公資圖書館、再興小學及國立新竹教育大學圖書館借閱,而侵害被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一方面又謂B公司於侵權行為期間係由公資圖書館借閱39次,並以此定B公司之損害賠償額,理由殊有矛盾;且原審既以B公司於同年4月14日收到下架通知後,仍公開傳輸系爭著作,認其係故意侵害被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嗣又謂B公司代表人賴洋助係過失侵害被上訴人之權利,二者互不一致,發回後宜併注意及之。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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