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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6/0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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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企業併購之法律盡職調查──以企業跨境投資泰國為例
【目次】
壹、前 言
貳、法律盡職調查之調查方針 參、外國企業投資泰國之相關法規的簡要說明 肆、結 語 【關鍵詞】
【本文試讀】
壹、前 言
在實務運作上,盡職調查(Due Diligence, D.D.)固非法所明文之法定程序,然在企業併購(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M&A)以及首次公開發行(Initial Public Offering, IPO)中,廣泛地應用「盡職調查」作為瞭解或調查企業真實營運狀況之方法及程序。惟此重要之調查程序,在我國法律文獻上鮮少有詳細的介紹或說明,在實務上也未有詳細的作業準則可參酌 。
在企業併購領域,收購方至少會就目標公司(Target company)之營運、財務、稅務、法律等面向進行查核,根據併購目的、方式及策略,審酌目標公司之具體情況予以調整審查的範圍及程度;一般而言,企業進行盡職調查之目的在於瞭解目標公司之實際營運現狀,獲取足夠資訊,判斷未來營運風險,評估目標公司之合理價值,作為雙方交易談判及企業投資決策之基礎 。 然「盡職調查」有其侷限性,受限於商業脈動、經濟、效率等諸多因素的考量。企業就目標公司進行盡職調查時,必然不可能鉅細靡遺,對目標公司之營運、財務、稅務及法律等面向進行全面性審查。在實務上,企業通常是先進行商業評估及交涉後隨即或同時簽署合作備忘錄(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MOU)及保密契約(Non-disclosure Agreement, NDA),視雙方談判之情況,再決定是否對於目標公司進行若干程度之盡職調查。一般而言,臺灣企業多著重在財務、營運面之盡職調查,對於企業經營之「法律盡職調查」,極少在初步接觸時,即將「法律盡職調查」列為併購交易之先決條件。 誠如前述說明,在我國「盡職調查」未有詳細的作業準則供律師進行「法律盡職調查」之參考。在實務運作上,律師進行「法律盡職調查」業務,多依循事務所之範本進行。參酌論者整理美國法律文獻,關於「盡職調查」之法律概念,應係指「一個人試圖滿足法律上的要求或履行某種義務時,被合理期待會依照通常注意程度而持續努力的過程」 。本文擬以自身實務經驗,參酌論者所彙整之調查報告及實務手冊,嘗試歸納出初步調查方針,俾便首次接觸「法律盡職調查」之新進律師參酌,並以外國企業投資泰國公司為例,說明泰國與外商投資之相關法令,在進行法律盡職調查時,應特別留意泰國法令與我國法令不同與特殊之處。 貳、法律盡職調查之調查方針
本文以自身執業經驗 ,參酌論者所彙整之法律盡職調查報告 及實務手冊 ,嘗試歸納法律盡職調查之調查方針,並概要說明如下:
一、公司之設立及存續 在目標公司之審查,會藉由審查公司設立登記文件、章程、營業上是否有特殊經營許可等文件,審查公司是否屬於合法設立。以我國公司登記制度為例,透過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可查詢之公司基本資訊包括 :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公司名稱暨所營事業預查輔助查詢、公司預查案件進度查詢、公司登記案件進度查詢、公司登記資料相關清冊下載、廠商自行登載事項、公司登記資料檢視、個人擔任董監事、經理人之公司資料查詢、公司統計資料查詢及公司併購資料查詢等項目。依我國公司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公司所營事業除許可業務應載明於章程外,其餘不受限制」,在公司章程之審查上,是否有屬於法令應特別許可經營之業務,應屬於審查重點。關係到公司設立程序之合法性,依照公司成立之型態,公司名稱、章程是否符合法令,是否有法令規定以外之相對記載事項,股東身份及股份現況、公司與股東間或股東與股東間是否存在其他協議存在,例如:「股東表決權拘束契約(shareholders’ voting agreement)」 等。如目標公司已設立許久,可能須要藉由與公司發展相關之資料文件,與主管機關之備查、審查、裁罰紀錄等等資料進行相互勾稽,始可查證。就公司是否合法存續,須藉由公司自設立以來之變更情況,例如營業範圍、地址、重大股權變動等面向去瞭解歷來之股權變化、公司資產及經營項目的變動,在調查方式上,可能須透過資料查證與實際訪談紀錄進行評估。 二、公司重要資產 就目標公司資產,在有形資產(Tangible Assets),可概分為不動產及動產;在無形資產(Intangible Assets),可概分為專利、商標、著作權、營業秘密及依法令特許之權利等。在不動產之調查上,在於確認目標公司就土地、房屋、廠房等不動產使用權益之法律評估,例如各項不動產之權利證明、建築及各項合法使用許可(例如,消防安全檢查等等)、如為租賃關係是否有相關契約或是有其他合法使用權源之證明等等,調查重點在於風險之揭露及價值評估。在動產的調查上,不可能就目標公司之動產清單進行全面清查,應依照動產之種類、所在地點,評估併購時效以及公司規模,設定動產帳面價值門檻,做有效率的稽查。現金、債券等在概念上固屬於有形資產,然此與財務密切相關,在財務上所呈現之四大報表即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及權益變動表,一般係屬會計師進行「財務盡職調查」之範疇。在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 IP)審查上,應確立目標公司所擁有智慧財產權清單,各該權利之合法存續狀況、限制以及實際利用情況,是否存有潛在風險。潛在風險實際上會包括: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以及被他人侵害智慧財產權之情境。此一稽查,隨著併購策略或商業交易型態,有截然不同的調查方向。然就目標公司疑似涉有侵害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之情況時,藉由書面審核法律文件之方式一般難以發現,在策略上可能須要配合技術人員進行調查,始可能進行評估與判斷。...(本文未文)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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