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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6/01/24
國家最高機關「確信違憲」而聲請釋憲?


【摘 要】
立法院於2024年5月28日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下稱「立職法」)諸多條文的修正(總統於同年6月24公布),行政院、總統、及監察院等機關咸認相關條文係屬違憲。就各該國家最高機關對立職法之聲請釋憲,應至如何程度之違憲認定,方合於聲請釋憲之要件?

【關鍵詞】

【本文試讀】

壹、爭點
國家最高機關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憲訴法第47條)應具備何種要件?聲請人對系爭法規範認為違憲,係存有「疑義」即可,抑或須至「確信」之程度?

貳、問題的探究
一、憲訴法第47條第1項之法條結構分析
本案各國家最高機關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其依據為憲訴法第47條第1項:「國家最高機關,因本身或下級機關行使職權,就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以條文文字結合法理為分析,其程序合法要件包含:「聲請人」須為「國家最高機關」,「聲請對象」為「法規範」,「聲請事由」則為「行使職權,就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
就前二者而言,憲法法庭113憲判字第9號判決理由段碼30(下稱「本段碼」)中有論及:「所謂『國家最高機關』,係指憲法明定之憲法機關,即總統與五院……。」以及「須以抽象法規範之合憲性為聲請標的,不包括具體措施、決定或權限爭議……。」原則上均屬合宜。而本判決就「聲請事由」有較多的說明,即為本文所討論者。

二、「聲請事由」各要素的詳細檢視
就「聲請事由」此一要件,亦即聲請人(「國家最高機關」)基於何原因與情況而可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於此即就法條上之「行使職權」、「所適用」及「認有牴觸憲法」之各概念為闡釋。 ...(本文未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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