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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7/12/29
被告無罪判決併監護處分之上訴利益
本篇文章中涉及的是最高法院106年度第9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之內容加以分析,針對無罪判決併監護處分之上訴利益應如何判斷,有深入的描述。吳燦法官先由有罪併監護處分的判決,闡述監護處分單獨上訴的情形;之後點出無罪併監護處分是否具上訴利益的認定,並提醒實務操作應注意之部分。

   【關鍵詞】

無罪判決監護處分上訴利益

◎本文完整請參閱:【月旦法學教室第183期】被告無罪判決併監護處分之上訴利益吳燦
 
 

「無利益即無上訴」原則

  上訴,係對於未確定之判決請求上級法院為司法救濟之不服聲明方法,目的有二,其一在維持法律之正確適用,即判決發生錯誤時,因上訴而得予糾正,其二為受不利益判決之一造,得有再一次救濟之機會。前者,重在公平正義之維護,後者,重在個人權利之保障。兩者是否得兼,則因上訴之當事人為誰而有別。

  因判決而受有不利益者,即具有上訴利益(或稱救濟利益)。現行刑事訴訟法對此上訴利益,並無明文規定(立法例有明文規定者,如意大利刑事訴訟法第568條第4項),最高法院72年台聲字第53號判例闡明「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雖同為刑事訴訟法上所稱之當事人,但其立場各異,檢察官為代表國家行使職權,有要求正當適用法律之責任,故不僅得為被告之不利益提起上訴,且得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

被告對於單純之無罪判決有無上訴利益

  最高法院20年上字第1241號判例以「刑事被告之上訴,自以受有不利益之裁判,為求自己利益起見請求救濟者,方得為之,若原判決並未論罪科刑,即無不利益之可言,自不得上訴。」所謂原判決並未論罪科刑,包括無罪判決及原審未為判決之情形,但不及於不受理、免訴及管轄錯誤判決(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248號判例、29年2月22日刑庭總會決議參照)。

  被告受無罪判決,係屬最有利之判決,依「無利益即無上訴」原則,通說均認為應不容許被告對無罪判決上訴。即使該無罪判決為錯誤判決,然對此而糾正之義務,應屬於檢察官,不論被告所持之理由為何,均不認有上訴利益。…
 

◎本文完整請參閱:【月旦法學教室第183期】被告無罪判決併監護處分之上訴利益吳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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