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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8/01/16
吹哨者保護的法制建構
吹哨者是指知道特定不法情事,而勇於舉發遏止不法行為繼續之人。而吹哨者往往會成為被揭發不法行為人事後清算的對象。因此,對於吹哨者的保護就十分重要。吹哨者保護法在國外早已行之有年,臺灣則在近期開始急起直追。李聖傑老師在本篇文章透過比較法的分析,期許台灣吹哨者保護法能夠做一個完整的實踐,而不會淪為口號。

   【關鍵詞】

吹哨者保護法揭弊者保護法吹哨者揭弊者公益通報

◎本文完整請參閱:【月旦法學雜誌第272期】吹哨者保護的法制建構李聖傑
 
 

美國吹哨者保護的法制沿革

  關於保護吹哨者的立法制度,美國已經發展了很長一段時間,在國際上為人所注意的具體案例是,2002年因為華金斯(Sherron Watkins)、庫柏(Cynthia Cooper)及羅莉(Colleen Rowley)等3名女性勇於出面公開相關不法資訊,使得重大影響世界經濟發展之安隆(Enron)能源公司及世界通訊(WorldCom)公司做假帳的會計弊案醜聞得已公諸於世,並因此成為《時代》雜誌2002年的年度人物,而受到世界各方的讚佩與首肯。其實美國對於吹哨法制的沿革,可以溯源到1863年的不實請求法(Federal False Claims Act),該法授權知悉對於政府財務進行詐害行為之人,以政府名義進行控告的公益代位訴訟(Qui tam)制度,並且在訴訟後,勝訴者可以請求該不法情事所涉及一定比例的金錢作為揭弊獎金。…

適格吹哨行為的條件

  所謂適格吹哨行為,必須先釐清的是,吹哨者是否限定於組織結構內知悉不法的人員。雖然有文獻認為基於內部訊息的封閉性,吹哨者應在身分上限定於組織內部人員,即使有外延必要,也應該區隔公、私部門的不同規範目的,在考量揭弊事務性質時,至少涉及公部門的吹哨者,要與公務身分有關。事實上,讓知悉不法情事的人,願意將事件呈現,無論如何都是一種正面價值,尤其在全球化趨勢的發展過程中,國家的競爭力與經濟成長表現,與人民的生活品質的改善,有著直接關連,而牽涉競爭力與經濟成長的因素,不只單純來自於人民勤奮工作,許多涉及公眾利益的社會議題與政府施政廉潔透明的程度,更是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不論是從政府廉能效率或公共利益維護的面向思考,其實並不必須在吹哨者的身分刻意為緊縮規範。…
 

◎本文完整請參閱:【月旦法學雜誌第272期】吹哨者保護的法制建構李聖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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