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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8/03/20
醫療行政救濟爭議-以行政法院之觀點為中心

     本文以醫療行政救濟為主軸。林石猛律師先由憲法、行政法的原理原則做為行政法院審酌時應遵守的方向;除此之外,作者以大量自身經歷,對原理原則做例案的闡述。文末回歸主題,運用文章提及的核心理念,分析探討醫療行政救濟所面臨的問題,並點出盲點,期盼在此等爭議案件中能保障醫師的財產權與尊嚴。

【關鍵詞】


◎本文完整請參閱:【月旦裁判時報第67期】

經驗性不確定法律概念亦稱描述概念

     涉及吾人可以掌握、知覺或經驗之狀況或事件。如夜間 、「醫療適當性或品質等疑義」、「不適當或不必要的醫療處置」、「醫療常規」 ,只有一種解釋係屬正確,法院得全面審查。因行政機關對經驗性之不確定法律概念與確定的法律用語之解釋,如與人民不同時,機關並不具優越性,法官說的才算。實務上,行政法院即曾誤認行政機關對涉案之38個貨櫃的泥炭苔是否含有土壤之判斷,已曾委由專業機構鑑定再據以判斷泥炭苔存有土壤,而為禁止進口之行政處分,具有判斷餘地,而疏於審查,致損及人民權益之保障 。蓋依法進口物品是否含有土壤而不得進口,其中有無「土壤」是確定的法律用語,並非經驗性的不確定法律概念,更非規範性的不確定法律概念,則行政機關之判斷自無判斷餘地可言。此外,醫師之醫療行為,是否有違反「醫療常規」而應承擔刑事過失責任或民事侵權行為、債務不履行責任?…

行政處分只受有效推定,不受合法推定

     行政處分只受有效推定,不受合法推定,此為現代法治國家之基本理念。受有效推定是基於法秩序安定使然;不受合法推定,則係基於人權保障的要求 。公文書之效力要件-機關名稱、制作名義人及制作日期 。行政處分書一經送達對外發生效力,即受有效推定 。但不受合法推定 。行政訴訟採主張說,不採可能說,即於起訴時斷然主張,其訴請撤銷之行政處分違法並損害原告權利,即屬合法起訴 。因而,行政機關需對行政處分作成之程序及實質內容均具合法性,負舉證責任 。…

醫療行政救濟程序之簡介與評論

     醫療行政救濟程序,可能歷經訴願 、行政訴訟(二級三審)等爭訟及聲請釋憲等程序 。訴願前置程序復查、申復及聲明異議,依最高行48年判字第81號及49年判字第127號等判例之實務見解,向認係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之聲請程序,在程序終結前停止執行 ,並認「除原處分適用法律錯誤」,亦有訴願法第81條第1項不利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俟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時,依法均不停止執行 。實務上,尚需注意者係,訴願前置程序適用行政程序法第49條之規定,只要以掛號郵寄方式向行政機關提出,便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即採發信主義 ;訴願及行政訴訟,則採到達主義,即須於行政爭訟的法定不變期間內送達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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