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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8/03/28
公平會高通公司處分案之簡評與省思

    本篇文章是由李素華老師針對我國公平交易委員會裁罰美商高通案做為案例,進行該處分案的評析。老師並非要論斷該處分案的妥適與否,而是討論近年來智慧財產行使涉及之競爭法規範問題(如SEP授權問題)。由國外案例的說明到我國類似案例的討論,點出台灣對高度爭議案件的處理的經驗不足,主管機關應累積涉及智財相關的之執法經驗,給出明確的建言。

【關鍵詞】


◎本文完整請參閱:【月旦法學雜誌第275期】
公平會高通公司處分案之簡評與省思/李素華

SEP授權爭議迄今由法院審理為主

    國高通處分案之爭點,乃國際間及學說實務上仍在發展、且較有爭議者:SEP授權之權利行使正當界線。亦即,已經取得獨占地位之事業(SEP權利人),其拒絕授權或權利金主張是否構成獨占地位濫用。針對前揭議題,迄今由競爭法主管機關展開調查或作成處分者,仍屬有限,較為各界所熟知者為二○一四年歐盟執委會受理之Samsung案及Motorola案、高通公司在韓國、中國大陸及我國的獨占地位濫用處分案。國際間SEP授權爭議的最大戰場仍在法院,不論是在美、歐盟、英、德、荷、法、日、韓、中國大陸及印度,均有為數甚多的法院判決。…

競爭法主管機關型塑智慧財產相關產業之發展與運作額

    競爭法主管機關所受理的案件類型中,智慧財產雖僅為一小部分,卻有特殊性,我國公平法第四五條即明確指出。智慧財產案件之特殊性,其一表現在智慧財產為「無體財產權」之本質。以SEP授權涉及之獨占地位濫用爭議為例,案件核心在智慧財產之排他權行使,迥異於以有體物或有體財產權為標的而提供商品或服務之交易活動。

其次,即便是競爭法主管機關,亦無法否定智慧財產制度肩負著創新研發之政策意涵。易言之,賦予發明人或創作人排他權,以發揮鼓勵文化發展…

針對高度爭議案件應有更公開透明及細膩的執法程序

    如同高通公司處分書之其一不同意見書所言,本案遭致各界評論之另一原因,乃公平會調查程序的透明度與細膩程度,因而在處分結果出爐時,一片錯愕,甚而有業者認為難以確知高額罰鍰之計算基礎。案件爭點及執法所影響者既為高科技業者或智慧財產相關產業,公部門在調查程序中,似應儘可能以聽證或其他方式,聽取產業及實務界的聲音,蓋公平法與智慧財產議題本來就是規範產業活動的法律。與國外文官聘任及養成方式相較,我國公部門之人才選任迄今仍以考試為主,主管競爭法或產業活動之公部門人員,所擁有的產業實戰經驗相當有限,即便先前曾任職於私部門,一旦擔任公職,即已脫離產業環境,難以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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