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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8/03/31
新型專利權之行使與競爭秩序──以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民專上字第30號民事判決為例

     新型專利於民國93後,改為形式審查而不實質審查新穎性與進步性。因此新型權利內容具有高度不確定性,對於權利人權利行使,規定於現行專利法第116條、第117條。本文探討新型專利在何種情形得以進行警告行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的提出是否為訴訟的要件?當專利法涉及公平交易法應如何適用?顏雅倫老師藉由法條沿革,輔以案例說明,完整交代新型專利權利行使與競爭法間的交疊錯綜!

【關鍵詞】


◎本文完整請參閱:【月旦民商法雜誌第59期】
新型專利權之行使與競爭秩序──以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民專上字第30號民事判決為例/顏雅倫

前言:

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意義與實務

    新型專利相較於發明專利,要件與程序上均較為容易簡便,對中小企業或獨立發明者甚具意義,為使技術層次較低的新型發明能迅速進入市場,臺灣於2003年參考日本、韓國及德國立法例,將新型專利改為形式審查(2004年7月施行)。因專利專責機關不再實質審查新型專利的新穎性與進步性,新型專利的權利內容具有高度不確定性,故引進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制度,以防止新型專利權人濫用其權利,課以新型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時應盡必要注意義務…

公平會警告函案件處理原則

    公平會歷年來的「公平會警告函案件處理原則」,係就事業對其自身或他事業之交易相對人或潛在交易相對人,散發他事業侵害其所有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之行為(公平會警告函案件處理原則第2點),為一般規範。就專利權部分,並未特別區分專利類型而就發明專利、新型專利與設計專利有不同規範或要求。依據現行公平會警告函案件處理原則第3點、第4點,被認為係屬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者,大抵可分為發函前已事先採取權利救濟程序、發函前已取得專業機構鑑定之鑑定報告且發函前事先或同時為排除侵害通知,與發函前事先或同時為排除侵害通知與警告函明確揭露資訊等三類。…

專利法第117條的應有解釋

    又本案二審判決認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並非提起新型專利侵權訴訟的前提要件,是否具備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並非用以認定新型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是否有侵權之故意過失的唯一認定標準,除非專利權人已取得對其不利之新型技術報告卻隱藏之、或依業界通常知識顯然明知其專利權具有撤銷事由存在、或在行使新型專利權前未徵詢專業意見即恣意行使新型專利權等情形,而可認其有不當行使專利權侵害他人權利之故意過失外,若專利權人雖非基於新型技術報告,但有客觀事證證明其已盡其他之必要注意義務時,應認為其已舉證證明其已盡相當之注意義務而無侵權之故意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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