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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8/05/03
得靠法院清除廢棄物

    對於行為責任以及狀態責任的區分,是屬於行政法上耳熟能詳的概念。但在土地上有廢棄物時,清除責任的歸屬應如何區分?一般廢棄物跟事業廢棄物的清除責任是否相同?對於有清除廢棄物責任之人不清除,人民又應如何提起爭訟?本篇文章張永明老師對於廢棄物清理的分類、責任與執行進行詳細的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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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完整請參閱:【月旦法學教室第187期】

清除廢棄物之義務人

    據廢棄物清理法規定,廢棄物為具可移動性之固態、液態物質或物品,最常見者為遭人棄置或無用之物品,但不止於此。棄物有多種影響可能性,從單純佔據空間、造成視覺或嗅覺上之不舒服,到會污染環境衛生、對人體健康產生危害等,均非重視生活環境品質與健康之現代人所願意接受。因此,廢棄物無論如何均有清除處理之必要。一般而言,環境具有一定之乘載能力,而會造成環境污染而有清除必要之廢棄物,主要是人工產物或者遭人為棄置之物,因此由污染行為人負擔清除之責任自是當然。惟環境污染具有擴散性,為避免廢棄物輕易地擴大污染範圍…

立法規定得被強制執行清除義務之對象

    廢棄物清理法關於主管機關與執行機關進行污染防治義務之強制執行權限,見諸該法第71條,其中關於得被執行清除義務之人之規定為:「不依規定清除、處理之廢棄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得命事業、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者、仲介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者、容許或因重大過失致廢棄物遭非法棄置於其土地之土地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限期清除處理。」其中事業、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者、仲介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者,均屬該法規定中對於自己行為所產生之廢棄物負擔清除義務之人,即所謂之行為責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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