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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8/05/04
公司法應如何回應社會企業發展之挑戰

    近年來環保、食安以及弱勢族群等社會議題逐漸受到人民重視,對於公司企業運用社會資源獲利,希望能一定程度回饋給社會的想法逐漸抬頭,帶起社會企業與企業社會責任的浪潮。但現行法下一般企業是否能主張其為社會企業;或是無後顧之憂的盡企業社會責任似乎有所疑慮。本篇文章中,黃銘傑老師藉由現行法以及未來修法的條文進行社會企業發展的論述,並區別出社會企業與企業社會責任的不同,而有立法的需求。

【關鍵詞】


◎本文完整請參閱:【月旦會計實務研究第4期】

社會企業的特質與法律規範面臨之挑戰

    傳統上,因公司營運所需資金來自於股東,從而認為企業經營者必須對出資者之股東負有追求渠等利益最大化的義務,並將經營成果所得獲利分派給該等股東,否則即有可能違反其忠實注意義務。然而近年來,有愈來愈多的人士認為,法律對於虛無存在的公司,特別創造、賦予其法人格,擬制其如同自然人般實體的存在,並非僅是期待其追求股東之利益創造,而是期待其既然身為社會實體存在的一份子,自然應對社會整體健全發展負有義務而應善盡其社會責任,解決目前社會各個層級所面臨的環保、食安、弱勢族群照護等問題。於此思想潮流下,所謂藉由營利之商業手法解決各種社會問題,以追求一般社會公益為其主要設立宗旨的「社會企業」,應運而生。有鑑於此社會企業發展的重要性,台灣並特別將2014年定位為社會企業元年,希冀藉此喚起社會大眾對於社會企業發展的注意…

「營利目的」與公司組織型態的社會企業之扞格及其衝擊

    若欲依照現行公司法設立一家社會企業,所面臨的第一道關卡就是,其是否吻合公司法第1條公司係「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的規定。一般多將「以營利為目的」之文言,直觀地解釋為營利行為或獲取利益之目的。然而,如果「以營利為目的」僅是指營利行為或營利目的,則社會上經常可見人滿為患、獲利超豐的財團法人大型醫院,實難認其毫無營利行為或目的介入其中;惟縱使有如此明顯可見的營利行為存在,一般依舊認為財團法人具有高度的公益色彩。若此,則不僅營利行為與公益追求二者,不會產生衝突;且所謂「以營利為目的」之規定文言,其意義亦不僅僅停留於營利行為本身,而應有其他特別規範意涵,方令公司與財團法人二者於法律規範上有所區別…

「企業社會責任」不等同於且無法取代「社會企業」

    「企業每當有重大企業違法事件發生之際,社會輿論總是會再一次提起企業應善盡其社會責任,甚至連最近國際紙漿原料上漲所引發國內衛生紙的「安屎之亂」,政府相關部門亦不斷出來呼籲,企業要注意其社會責任。筆者認為,社會一般大眾任何人都可以高聲呼籲企業應盡社會責任,唯獨政府不行。只要政府各機關善盡職守,社會理當一片祥和,又何必定要要求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善盡與其營利目的本質不符的社會責任。政府各部門應該反躬自省,究竟是自己未能善盡何種責任、規避何種義務,方導致一般國民不期待政府能有效解決問題,反而期待企業善盡其社會責任、撥亂反正。只有沒有擔當、無任事能力的政府,方於社會事件發生時,將責任推託給企業,而與社會大眾齊聲高呼企業社會責任…

【月旦會計實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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