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入‧加入會員  | 購物車 |  購書服務 |  會員專區 |  會員Q&A |  書店公告 |  教師資源 |    sitemap 

元照

高級檢索

新書閱讀

研討會新訊

 看更多2018年月旦釋讀
發佈日期:2018/05/07
最高法院關於性強制罪違反意願要素的解釋趨向

    性強制罪有著名的97年第5次刑庭決議以及99年第7次刑庭決議作為「違反其意願」的補述,然而這兩個決議引起學說界強力的反彈。蔡聖偉老師在本篇文章中,以性強制罪中的強制行為為核心,在各種案件中,舉凡宗教騙色、詐術促成性行為、趁被害人意思清醒但不知情而實施性行為等,討論性強制罪章中各個條文的互動,闡述「違反其意願」概括條款最高法院操作的妥適與否,認為法院在判案時應先釐清界定違反意願的範圍,方得正本清源。

【關鍵詞】


◎本文完整請參閱:【月旦法學雜誌第276期】

違反意願條款的解釋爭議現況

    現行刑法中的強制性交罪(第221條)與強制猥褻罪(第224條),可合稱為「性強制罪」 ,在1999年經歷過一次重大變革。立法者一方面刪除了兩罪構成要件中的「至使不能抗拒」要素,另一方面增訂了「其他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這個概括條款。如此雖然更能凸顯此二罪名妨害性自主決定權的本質,但同時也引發了諸多解釋上的爭議。關於違反意願要素的認定,國內文獻迄今已提出了諸多判準。其中最寬鬆的立場,就是依照日常語言使用習慣,將之理解成「被害人並非心甘情願」,使概括條款得以涵蓋一切足以影響被害人意願的行為(日常語意理解說) 。…

解讀爭議:低度強制手段說or強制性質不要說?

    我由於決議文中並沒有對「妨害被害人之意思自由」提出進一步的解釋,因此存有不同解讀的可能性,甚至連最高法院本身在後續的判決中也出現分歧的理解:多數認為該決議係採強制手段不必要說 ,但亦有少數判決認為係採低度強制手段說 。想要判別哪種解讀方式較為可採,就要先行釐清何謂「低度強制」。
先且不管技術上是否能夠將一切意思決定自由受妨害的情形均予以量化並比出高低,也先不論脫離具體個案事實的抽象比較是否可能 ,由於通說及實務均認為例示要素中的脅迫選項包含一切惡害的告知(亦即從死亡威脅一直到名譽或經濟上的不利益均包含在內),涵蓋範圍極廣,實在很難想像還可以找到強制程度比脅迫更低,但又能形成強制效果的行為。更重要的是,若要採行強制性質必要說(包含所謂低度強制手段說)的立場,前提當然是在這些前導例示概念之外,還有其他妨害自由的強制行為態樣存在。…

被害人未滿7歲(99年第7次刑庭決議)

    由於最高法院97年第5次刑庭決議沒有對於概括條款提出任何的正面判準,因此我們只能用類型歸納的方式來推敲最高法院的適用趨勢。其中表達最明確的適用類型,就是被害人未滿7歲的性侵害類型。2010年,最高法院做成了99年度第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為性強制罪的違反意願要素提出了一個適用類型。該次刑事庭會議所討論的法律問題為:「甲對於未滿十四歲之乙為性交,但並未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之方法為之,應如何論罪?」該決議最後採取了討論意見中的丙說,認為應進一步區分情形:「倘若乙業已七歲以上,且兩人乃基於合意而為性交,甲便應論以刑法(以下同)第二二七條第一項的對幼童性交罪;如果甲對七歲以上之乙非合意而為性交,或者是乙尚未滿七歲,則應成立第二二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違反意願性交罪」。在決議中對於該說的補充說明中,進一步交代了該說的思考路徑,重點綜整如下…

【月旦知識庫】
【月旦知識庫內容介紹】


【延伸閱讀】                            more 
【最新圖書介紹】


 看更多2018年月旦釋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