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入‧加入會員  | 購物車 |  購書服務 |  會員專區 |  會員Q&A |  書店公告 |  教師資源 |    sitemap 

元照

高級檢索

新書閱讀

研討會新訊

 看更多2018年月旦釋讀
發佈日期:2018/05/22
白吃的午餐—盜用他人儲值卡的案例審查示範

    當代社會交易越來越多以支付工具付款媒介,就此衍生的刑法上的諸多問題,確實有討論的必要。本文蔡聖偉老師藉由盜用他人儲值卡後返還的案例,檢討刑法上可能成立的罪名;此外,對於各個罪名間可能有的爭議詳細論述,給予讀者最完整的介紹。

【關鍵詞】


◎本文完整請參閱:【月旦法學教室第187期】

甲拿走儲值卡的行為 可能構成刑法(以下同)第320條第1項的竊盜既遂罪

    儲值卡為可移動的特定有體物,且係非甲單獨所有的有主物,為他人之動產。乙雖然離開辦公室,但置於辦公桌上的儲值卡仍為其(鬆懈地)持有,甲未得乙同意逕自取走該卡,破壞乙的持有並建立起自己的新持有,該當竊取。縱使甲事後歸還該卡,亦對此處的認定不生影響。然而,我國司法實務界在解釋竊取要素時,或許受到「竊」字的一般語意所影響,除了前開內容外,還額外要求必須限於「非公然」 。…

甲以該卡付帳的行為可能構成第335條第1項的侵占既遂罪

    甲付帳時,乃係基於持有支配的意思在現實上支配乙的儲值卡,合於本罪行為客體「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的要求。然而,行為人透過不法行為(如竊盜、搶奪或強盜等)所取得之財物能否再次構成侵占罪,學說及實務上則有不同看法。我國文獻向來是在「解釋上應否對持有關係的形成原因附加限制」這個提問下進行討論,與此相對,德國文獻則是在「重複取得所有」(wiederholte Zueignung)的概念下,討論後續的處分行為是否仍能該當侵占行為要素。就是否有可能得出成立侵占罪之結論來說,有以下的對立主張…

【月旦知識庫】
【月旦知識庫內容介紹】

【延伸閱讀】                            more 
【最新圖書介紹】


 看更多2018年月旦釋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