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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8/09/01
公司法修正評釋

  公司法修正於今年七月立法院三讀通過,目前尚待行政院定施行時間,為這幾年修法方向的爭議算是告一個段落。修法大體方向仍然不變,主要為去管制化、強化公司治理、加強市場機制等目標前進。本篇文章由產官學合作中學術派的代表之一的方嘉麟老師所撰寫,文章裡一方面提點修正條文帶來彈性化適用的例子;另一方面指出本次修法的未竟之功可能造成的不良影響。通篇深入淺出地整理重點,對修法內容可以迅速上手。

【關鍵詞】


◎本文完整請參閱:【月旦法學雜誌第280期】
公司法修正評釋/方嘉麟


政策目標

  本次修法,修正、增訂及刪除條文共計144條,幅度之大為歷年之最。要知道為何公司法作如此大幅度之修正,就必須了解經濟環境的演變及產業的需求,才能掌握本次修法的政策目標與修正重點。回顧公司法近年的多次修正,一般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架構卻始終不變 ,亦即針對大型製造業所設。體現在資本方面,就是偏好股東以現金、土地與廠房等抵繳股款,並鼓勵企業保留資金,以備更新廠房、設備;而在組織方面,則需設置董事會並遵循繁複程序召開,凡此種種皆無法滿足知識經濟時代,企業對技術及人才的渴求,以及微型創業的需要。因此,本次的修法主軸端在去管制化,藉由管制鬆綁,使得無論是資本密集或知識密集;大型或微型企業,都能輕鬆適用公司法。較為有趣的是,隨著去管制化,家族企業世代傳承,以及集團企業運營所面臨的一些問題也得到紓解,這是本次修法目標以外的收穫。也由於政策目標之故,本次修法在去管制化方面,著墨最多也較完整,但在其他方面,就有不夠全面,甚至虛幌一招之感,使得本次修法有獨重鬆綁,欠缺平衡的遺憾...

符合知識經濟及世代傳承需求

(1)無面額及低面額股

  公司法本已有技術入股規定,成效卻不顯著,這是因為以技術入股者需要專家鑑價報告 ,增加入股時間及成本;更何況某些創新概念可能連「技術」都稱不上。修法引進無面額股 及低面額股 ,使得擁有技術或創新概念者,倘與創業或天使基金合作,能以極低對價取得股份,從而享有相當之持股比例。例如甲有一新藥配方,惟需投入至少一億元才能通過政府檢驗及量產上市。A創投願意拿出一億元現金,甲則貢獻配方,兩者說好新公司各持股一半。新公司可發行面額一分的兩仟萬股,甲以面額認購一仟萬股,繳納股款十萬元,A則以每股十元認購,繳納一億元,兩者各持50%股份。注意這種情況下,不需要鑑價報告,證明甲配方值多少錢,新公司資本額為二十萬元(面額一分乘以二仟萬股),也沒有灌水的疑慮。
 
(2)黃金股

  另外一個重大突破是俗稱黃金股的引入,例如複數表決權或就特定事項有否決權 。以前述甲、A合作設新公司開發新藥為例,因現金悉數為A所出,甲、A也可能合意,A以每股二十元認購五佰萬特別股,每股有二表決權,故甲、A表決權相...

未來展望

  本次修法與前次民國90年的公司法大修,雖相隔十七年,但主軸、方向幾乎完全一致,就是法規鬆綁與加強監控。民國90年修法的遺珠之憾,本次修法亦於相當程度內補足,代表法制持續進步。惟因科技進步,產業變化加快,以及國際規範變遷,修法進步的速度是否夠快?以實質董事為例,民國90年修法時就被提出,歷經十七年終於所有公司均適用此一概念,惟其定義相較其他國家仍趨嚴格,適用範圍還是較為限縮。

  除速度問題外,觀察民國90年與本次修法均呈現三個特點:鬆綁幅度大於監控改良,個案單點式的解決大於整體架構調整,以及獨重形式改革而輕忽落實執行。為何台灣修法速度慢且呈現傾斜式變革?這必須論及立法程序乃至政治現實。例如台灣立法,不同於先進國家係產官學合作,通常由行政部門主導,亦未設如國外的獨立機關對法制長期研究,定期發掘實務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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