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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8/09/04
行政訴訟裁判基準時點之理論與適用

  裁判基準時點之概念,是牽涉事實或法規有變動之情形下,法院判斷請求有無理由應以何時作為判斷的基礎問題。在一般給付訴訟與確認訴訟的裁判時點問題不大,然而在撤銷訴訟與課予義務訴訟的裁判基準時點則有不同的見解。對於基準時點到底是實體法認定或是程序法上的認定?裁判基準時點的認定在德國、台灣曾經發生過什麼經典的案例?在文章內有詳盡的描述與大量的判決,由彭鳳至大法官帶領讀者一窺全貌。

【關鍵詞】


◎本文完整請參閱:【月旦裁判時報第75期】
行政訴訟裁判基準時點之理論與適用/彭鳳至

德國相關行政訴訟理論

(一)實體法說

  實體法說主要是整理德國行政訴訟實務見解,認為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之裁判基準時點如何決定,不是訴訟法上的問題 ,應該完全由行政實體法決定 。行政法院對所有訴訟類型之裁判,均應於裁判時,依裁判時有效之行政實體法,判斷該案之裁判基準時點 。

  此說雖然強調,依德國行政訴訟實務見解,行政訴訟裁判基準時點,應完全由行政實體法決定,可是並不否認,行政訴訟之訴訟種類,對決定行政訴訟的裁判基準時點,有明顯影響 ,並因而整理其規則如下:

1、基本原理

  所謂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之裁判基準時點應由行政實體法決定,係指行政法院裁判上適用法律時,必須探求該個別行政實體法之整體規範計畫,以決定判斷系爭行政處分合法性之時間點。在此一過程中,除用以判斷行政處分合法性之個別行政實體法規定以外,更高位階的規範如憲法,也具有決定性。不僅相關規範之文義,即使其可得而知之意義、目的與論理及體系關連性,均可能影響裁判基準時點之決定 ...

德國相關實務見解

  德國聯邦行政法院歷經多年試誤,近年來就如何決定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裁判基準時點,已形成一貫見解,即應依裁判時有效之行政實體法判斷;當裁判時有效之行政實體法未設明文規定,又無從解釋得知時,撤銷訴訟原則上以行政機關作成最後決定時;課予義務訴訟,原則上以行政法院裁判時為裁判基準時點。

  另在撤銷訴訟以行政機關作成最後決定時為裁判基準時點之原則下,可以因為行政處分具有持續效力,而例外認為個案之裁判基準時點為行政法院裁判時,亦已形成一貫見解。

分別例示如下。

(一)德國聯邦行政法院關於如何決定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裁判基準時點之一貫見解

  1、無論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只有在最後言詞辯論終結時,具有撤銷權或請求權者,始能獲得勝訴判決,此為訴訟法明定。至於其請求權是否(仍然)存在,亦即在撤銷訴訟,是否有一項行政處分客觀上違法且侵害原告主觀權益,在課予義務訴訟,是否有一項給付請求,具有實體法上理由,則應依實體法判斷...

本文見解

  行政訴訟裁判基準時點如何決定?在德國行政法院法(訴訟法)1960年4月1日生效後,曾經引起行政訴訟理論與實務上極大爭議。此由1970至2000年間,經德國各邦高等行政法院許可,或直接經德國聯邦行政法院許可之法律審上訴中,有關如何決定個案裁判基準時點之爭議甚多,可見一斑。但是經過將近60年試誤修正以後 ,目前論理方式雖然尚有不同,但是各家結論與實務上之一貫見解,近乎一致,已如前述。

  在我國與德國行政訴訟法制相近的前提下,如果沒有堅強的理由支持不同的判斷,則本文贊同德國行政訴訟理論與實務上目前已形成近乎一致之多數說 ,即行政法院對所有訴訟類型之裁判,均應於裁判時,依個案裁判時所應適用之有效行政實體法,判斷個案之裁判基準時點。基於此一判斷所獲得之規則,乃除法律特別規定者外,撤銷訴訟原則上以行政機關行為時 ,為裁判基準時點。課予義務訴訟個案事實基礎,原則上以行政法院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個案法律基礎,原則上以行政法院法律審言詞辯論終結(裁判)時,為裁判基準時點。

  所有原則,皆有例外,乃屬當然。原則與例外之界線,從來就不是一目了然 。當發生爭議時,有賴法院詳述理由,作成個案判斷,形成裁判先例,以定紛息爭 。個案係屬原則裁判?或例外裁判?其表現在裁判內容上的差異,乃符合裁判基準時點之決定原則者,除當事人有爭執者外,就此無須敘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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