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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9/03/22
行政機關蒐集個資之法律依據

行政機關基於犯罪偵查的需求,時常需要得到關係人或是嫌犯等的個人資料。除了得到法院的同意進行搜索扣押外,行政機關能否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向一般人民或法人主張提供網路資料?這與個人資料保護法是屬於行為法抑或是組織法有什麼關係?謝碩駿教授在本篇文章中有完整的分析!

【關鍵詞】


◎本文完整請參閱:【月旦法學教室第198期】
行政機關蒐集個資之法律依據/謝碩駿

蒐集個資乃相對法律保留事項

依據憲法第23條,國家要限制人民之基本權利,必須有法律之依據。因此,行政機關之行為,只要涉及人民基本權利之干預,即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關於法律保留原則在干預行政領域內的適用密度,釋字第443號解釋由書提出一套「層級化保留體系」 :(一)憲法第8條親自對人民身體自由之詳盡保障,乃是憲法保留事項,就連法律也不得對此為限制規定;(二)涉及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且非屬憲法保留事項),乃是絕對法律保留事項,須由國會親自以法律規定;(三)涉及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

個資法第15條第1款並非行政機關蒐集個資之法律授權依據

個資法第15條列舉了三款公務機關蒐集個資之合法要件,其中,第1款的規定是「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就行政機關而言,個資法第15條第1款所稱之「法定職務」,是指各行政機關依其組織法(任務規範)必須履行之行政任務,然而,本款規定僅具有宣誓性之意義 ,不能從本款規定導出「個資法第15條第1款乃是行政機關蒐集個資之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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