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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9/05/08
從大法官實務工作經驗看臺灣司法改革

我們特別專訪司法院院長,許宗力大法官,請院長由台灣司法實務的代表來跟讀者談談大法官的工作以及司法改革的方向與內容。訪問的一開始,我們與許大法官請教我國解釋量與他國相比普遍較低的原因;緊接著請院長談談金字塔訴訟的政策理念,並就近來司法改革的問題以及解方提供方向。除了實務問題外,我們也特別向許宗力院長提問法學教育的養成,給予莘莘學子們學習上的建議。

關鍵詞


◎本文完整請參閱:【月旦法學教室第200期】
從大法官實務工作經驗看我國司法改革/許宗力

擔任大法官的工作經驗──為何臺灣司法解釋效率不及外國憲法法院?

近一兩年大法官作成解釋的數量,約十餘則,固然略多於4、5年前,但翁岳生院長與賴英照院長時期,大法官每年作成的解釋數量,也是約十幾則,印象中甚至有一年達到18則。雖然如此,當時仍然有立法委員認為大法官獲得國家優渥待遇,一年卻只作成十幾則,乃用解釋文和理由書字數計算一個字相當於新臺幣多少錢,來調侃大法官,這對於大法官造成很大壓力。相較於美國最高法院、韓國憲法法院或其他國家,臺灣大法官的解釋數量確實偏少,像美國最高法院一年就可以作成五、六十則以上判決,我們為何偏少?原因何在?很值探究。

解釋量偏少,其另一面就是效率不彰,根據我個人的經驗,大略有以下原因:一、大法官人數偏多…


提供法律系學子學習和專業養成的建議

一、法學教育的三個建議

對於法學教育內容,我有三個建議:

第一,減少必修學分數,增加選修科目。基礎法學科目必修就可以,其他較技術、較專業的法律科目,盡量改為選修,並根據專業種類,規劃不同學群,輔導學生去選擇,再有體系的去學習擇定的某特定學群專業法律。

第二,在同一脈絡下,建議各大學法律系不要太早根據專業去分系(組),例如財經法律系(組),或政治法律系(組),要17、8歲還不識法學為何物,還沒有確定自己興趣所在的年輕人,一進大學就定性、分流到特定專業的法律系(組),與適才適性的教育理念間總覺有所扞格。

第三,重視實例教學。我的意思並不是要求非以美國法學院蘇格拉底式教學法取代傳統法釋義學教學法不可,而是要求基礎理論概念的釋義必須與案例解說相輔相成。我當學生的時代,案例教學可說絕無僅有,幾乎都停留在對來自德、日、美等外國抽象理論的闡釋,欠缺本土案例的輔助,教學就像只展示沒有血肉的骨骸給學生,效果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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