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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9/05/09
法學教育與律師考試的問題與改革

臺灣法學教育向來都被詬病有著考試領導教學的問題,由於門檻過高,導致學生對於非考試科目皆草草了事,在臺灣各個層面法律人的養成可說是一大困境。此外,大學法學教育在實務課程上的設計偏少,造成法律系學生畢業後,步上職場往往有銜接不順、適應不良的情形。本文由台南市副市長、成功大學法律系許育典教授,由教授在大學、政府單位的經驗,提出問題所在以及解決之道。

【關鍵詞】


◎本文完整請參閱:【月旦法學教室第200期】
法學教育與律師考試的問題與改革/許育典

法學教育與律師考試的性質

法學教育與律師考試的性質在高等教育中,依照課程目的差異,我們可以把課程分為通才教育,以及專才教育兩大部分。通才教育是為了讓學生成為具有一定智識素養的公民,而專才教育則是期望學生掌握某一領域的專有知識,並使其具有以相關知識在職場中貢獻服務的能力。事實上,法學教育究竟是通才教育或是專才教育,一直是個爭論不休的話題。此一問題依照教育的對象和目標的不同,也會有所差異,例如:當教育的重點,在於提供基礎法律知識、權利意識等當代憲政國家法治基礎教育時,可以把法學教育看成是通才教育的一部分,相對的,如果把目標著重於替社會訓練法曹人才,主要訓練內容放在法條解釋、適用的方法、司法程序的教學與演練部分,則基於其應用的範圍較窄而專,此時的法學教育應屬專才教育…

法學教育欠缺實務經驗的演練

在學校教育層面,最大的問題是理論與實務間的差異,且彼此間的關係定位不清。現今臺灣的大學法學教育,仍是以基礎法學理論的課堂講授為主,實務教學或實踐教學的安排較少,使學生缺乏具體操作或實踐的經驗,進而導致理論與實務產生相對脫節的情形8。因此,在師資及課程的設計與安排上,如何縮短理論與實務間的差異,就顯得相當重要。而大學法學教育的目標之一,即在於培養廣義的司法人員,應當特別重視實務案例演習的課程,才足以讓學生在離開學校前,對實務問題有較佳的分析能力與解決能力。因為法院的裁判不能只是法律條文的適用,在面對許多既有的法律缺漏時,法官必須有深厚的法學理論修養,才能填補法律漏洞,並製作禁得起時間考驗的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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