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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9/05/20
權利競合衍生實體法與程序法之關係

權利競合中,最常見者乃為請求權競合,即同一權利人對於同一義務人,本於同一基礎事實而有複數各自獨立的請求權,僅得行使其一。請求權競合除了在實體法上構成的要件未必相符外,在程序上該如何選擇也有著相當大的學問存在。本文由吳明軒法官,將實體與程序方面融合探討,並以實務角度出發,使讀者得以完整學習請求權競合的課題。

【關鍵詞】


◎本文完整請參閱:【月旦裁判時報第83期】
權利競合衍生實體法與程序法之關係/吳明軒

請求權競合之要件

本於同一基礎事實,發生兩個以上之請求權,必須各該請求權均具備實體法所規定之要件,兩者同時並存,依其性質,權利人不得同時行使,僅得擇一行使之;孰先孰後,悉聽權利人自由決定,如行使其中一請求權不能達其目的,仍得行使另一請求權,以發揮請求權競合理論之功能。試舉一例:乙竊取甲所有汽車一輛,甲得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損害賠償,或本於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如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而為請求,必須具備民法所定侵權行為之要件:在主觀方面,必須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在客觀方面,必須:(1)行為人自為侵權行為。(2)侵害他人之權利。(3)有損害之發生。(4)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5)行為為不法。甲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乙賠償其損害,經乙為時效完成之抗辯後,甲仍得本於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乙返還不當得利。所應注意者…

求權競合依程序法行使權利之方法

在民事訴訟程序,實務上認定單一之訴之範圍,係以同一當事人間(兩造當事人相同),因同一之法律關係(訴訟標的相同),而為同一之請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相同),為其識別之標準(註二)。如當事人就競合之請求權,在訴訟上有所請求,必須運用實務上重疊的訴之合併方式行之。所謂重疊的訴之合併,或稱競合之合併,即同一原告對於同一被告,為同一目的主張數項法律關係,請求法院依其單一之聲明而為判決之訴之合併也。僅於請求權競合之情形有其適用。在重疊的訴之合併,其訴訟標的雖有數項,但僅有單一的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試舉一例:原告主張被告向其借用新台幣(下同)二百萬元,約定清償期為三個月,並簽發以清償期為發票日之同額支票一紙交執,以供原告屆期提示清償借款之用。原告屆期執票提示付款被拒,得本於消費借貸關係及票據關係請求乙給付二百萬元…

請求權與其他權利之競合

前述請求權之競合,祇為權利競合之一種,係以競合存在之權利均係請求權為要件。然在權利之競合中,尚有請求權與其他權利競合之情形,即同一權利人對於同一義務人,本於同一基礎事實,發生兩個以上目的不同而各自獨立之權利,僅得選擇其中之一行使權利。試舉一例:如有其人,因被詐欺而與他人訂立買賣契約,並已交貨,但並未收取價金。此種情形,出賣人得本於買賣契約,請求買受人支付價金(民三六七),亦得依民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行使撤銷權,使買賣契約溯及既往失其效力(民一一四),再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買受人返還已交付之貨物。此種權利之競合,雖均係以同一買賣關係為其基礎,然兩者權利之行使,前者係出賣人本於買賣契約請求買受人履行義務,後者係出賣人行使撤銷權,而後本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買受人返還已交付之貨物,前後兩個法律關係不能並存,僅得擇一行使。如因詐欺而訂立之買賣契約,未經撤銷,出賣人是否得以被詐欺為由,本於侵權行為請求返還已交付之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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