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入‧加入會員  | 購物車 |  購書服務 |  會員專區 |  會員Q&A |  書店公告 |  教師資源 |    sitemap 

元照

高級檢索

新書閱讀

研討會新訊

 看更多2019年月旦釋讀
發佈日期:2019/06/06
想像競合之輕罪封鎖作用—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37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55條為想像競合犯的論罪處斷,其但書則有輕罪封鎖效用,避免法官科以較輕罪名最輕本刑以下之刑。但這樣的封鎖效用是否及於主刑以外的從刑?當想像競合中的輕罪有保安處分時,法院得否一併宣告?薛智仁教授以參與犯罪組織後數次詐欺的案件為例,探討法院得否宣告輕罪中的強制工作,並鉅細靡遺的介紹想像競合的各種學說,以及罪刑法定原則與罪刑相當原則的平衡。

【關鍵詞】


◎本文完整請參閱:【月旦裁判時報第86期】
想像競合之輕罪封鎖作用—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37號刑事判決/薛智仁

問題背景

臺灣近年來電信詐欺之犯罪集團猖獗,為了加強打擊此一跨國性集團犯罪,立法者多次增修刑事法律以資因應。2014年6月18日增訂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對常見之電信詐欺態樣適用加重之法定刑 ;2016年11月30日增訂刑法第5條第11款,使境外之加重詐欺罪一律適用臺灣刑法 ;同年12月28日公布洗錢防制法第15條特殊洗錢罪,以擴大處罰提供人頭帳戶之人 ;2017年4月19日修正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透過擴大第2條犯罪組織之定義 ,並於第3條第3項增訂發起或參與犯罪組織者一律刑前強制工作三年 ,進一步將電信詐欺集團成員之刑罰前置化。上述一系列重刑化、前置化的刑事立法,其打擊犯罪的實際成效尚待觀察,但是嚴密刑罰網絡的繁複立法,在法律適用上已經造成犯罪競合的難題。本案被告參加電信詐欺集團並多次實施加重詐欺犯行,相關罪名的競合關係及其法律效果,即是目前迫切等待解決的實務爭議之一…

想像競合之適用要件

關於參與犯罪組織罪與多次加重詐欺罪的競合關係,地方法院以參與犯罪組織和加重詐欺係「不同行為」而認定為數罪併罰,本判決則認定參與犯罪組織和第一次加重詐欺是想像競合,其餘加重詐欺是數罪併罰。此一論點係以「行為部分合致」為基礎,認為參與犯罪組織作為繼續犯,與實現組織目的之加重詐欺存在行為部分合致的關係,故屬於「一行為」而成立想像競合。但是,貫穿全程的參與犯罪組織之不法內涵輕於加重詐欺,不能「以小包大、全部同一」,故其餘加重詐欺僅能數罪併罰。這段論述顯示,本判決係受到學說所提倡的「夾結效果」(Klammerwirkung)所影響。

在行為部分合致的基礎上,若行為人在實施犯罪(通常是繼續犯,但不以此為限)的期間同時實現其他犯罪,具有行為部分合致關係,二者便成立想像競合;若同時實現的其他犯罪有數個,彼此之間並不存在行為部分合致關係,則應另行成立數罪併罰。但是,適用數罪併罰反而造成,行為人前後貫穿實施的單一犯罪被重複宣告,違反重複評價之禁止原則。為了避免單一犯罪受到重複評價,學說便賦予此一犯罪「夾結效果」,將同時實現的數個其他犯罪夾結為「一行為」,使所有罪名成立想像競合…

想像競合之法律效果

假如參與犯罪組織罪與第一次加重詐欺罪成立想像競合,接下來的問題就是法院得否依據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諭知強制工作。此一問題的關鍵是,如何詮釋刑法第55條「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部分判決認為,法院就同一罪刑所適用之法律,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均應本於統一性或整體性之原則予以適用;既然從一重處斷之後,未併予宣告參與犯罪組織罪,即無諭知強制工作的餘地 。除此之外,刑法第55條但書僅限於輕罪「科刑」之封鎖作用,若將之擴及輕罪之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非無違反罪刑法定原則之疑慮 。相對於此,本判決認為參與犯罪組織之被告既然多犯加重詐欺罪,不法內涵更重,更應該諭知強制工作,以免輕重失衡。本判決進一步回應上述反對論點,認為實務上所謂法律適用之整體性原則,僅適用於法律變更的情況,而且不適用於保安處分,沒有必要擴大適用於想像競合;而刑法第55條但書之封鎖作用,僅係將實務見解明文化,與罪刑法定原則無涉,即使法律未明訂輕罪保安處分之封鎖作用,仍可加以承認…


【延伸閱讀】

相關書籍

 more  
【最新圖書介紹】


 看更多2019年月旦釋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