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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9/06/29
董事之利益迴避規範及射程範圍

依公司法第206條規定,董事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時,應說明以及迴避。但自身利益迴避的範圍到底應該多廣?法人股東之代表人董事,若公司董事會探討與該法人相關的事項,該代表人是否應迴避?與董事之妻兒100%持有的公司交易,董事是否迴避?王志誠教授以忠實義務作為本文核心,並以比較新舊公司法對於擬制利害關係人的差異進行論述,完整全面的探討董事利益迴避的射程與範圍。

【關鍵詞】


◎本文完整請參閱:【月旦法學教室第202期】

董事之利益迴避規範及說明義務

就董事行使職務而言,公司法明定董事就自身利害關係之會議事項,負有說明義務,討論及表決時應予迴避,其規範對象僅限於董事本身,並未及於公司之其他負責人。詳言之,董事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時,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自身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公司法第206條第2項);且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並不得代理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公司法第206條第4項準用第178條)。董事對於會議事項…

實質利害關係人

問題在於,若公司之交易相對人,非屬董事本身或公司法第206條第3項所規定擬制利害關係人之範圍者,是否仍可能構成與董事有自身利害關係之情事,董事仍應負說明義務,並於討論及表決時予以迴避?本文以為,雖然公司法第206條第3項明定擬制利害關係人之範圍,但應僅係例示規定,若交易相對人實質上完全為公司董事所控制或利用,且交易損益最終歸屬於公司董事所享有或承擔,屬於董事之實質利害關係人,亦應有公司法第206條第2項至第4項規定之適用,始符其規範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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