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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9/07/08
一般行為自由與一般人格權

打開電視或閱讀報章雜誌,經常可發現有名人遭新聞記者追蹤、跟拍的消息。記者追蹤跟拍的動作,雖然可說是新聞自由的實踐,但對於被追蹤、被跟拍的對象而言,可說是不勝其擾,即便被跟蹤、追拍的場域是發生在公眾區域,也引發在公眾區域是否享有不受跟追以及不受恣意拍照之自由之爭論。本文中,李仁淼教授以常見的記者跟蹤跟拍案,點出「新聞自由」及「於公共場域不受跟追、不受恣意拍照之自由」間的衝突,並探討後者是否為憲法上所保障的概括性權利之爭議。

【關鍵詞】


◎本文完整請參閱:【月旦法學教室第207期】
一般行為自由與一般人格權/李仁淼

憲法未明文保障之權利 
  
憲法第二章為人民之權利義務,當中第22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一般稱為概括基本權條款,其內涵將隨著社會的時空環境而有所不同,乘載著新興基本權的保障功能,對此,大法曾解釋有(一) 一般行動自由;(二) 一般人格權,以及(三) 隱私權…

一般行為自由的補充性功能 
  
一般行動自由首見於釋字第689號解釋理由書,但何謂理由書中所謂「依其意志作為或不作為」之具體內涵、保護領域及與其他權利之關係仍未明確。事實上,「一般行動自由」起源於德國基本法概括基本權之規定,具有補充列舉基本權條款的不足。近期剛出爐的釋字第780號解釋(有關闖越鐵路平交道因而肇事者,吊銷駕照終身不得考領駕照之系爭規定是否違憲之爭議),其理由書中即以一般行動自由作為論述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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