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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0/01/08
公開發行公司表決權拘束契約之問題

2018年立法院通過公司法修正條文,開放非公開發行公司股東得書面訂立表決權拘束契約,惟公開發行公司並未包含在內,則公發公司得否有表決權拘束契約之適用,不無疑問。本文中,陳彥良老師將公開發行公司得否適用表決權拘束契約以及表決權拘束契約應有之限制進行討論。

【關鍵詞】


◎本文完整請參閱:【月旦法學教室第208期】
公開發行公司表決權拘束契約之問題/陳彥良

(一)表決權拘束契約的適用範圍部分是否包括公開發行公司?

「股東表決權拘束契約」係指股東與他股東約定,於一般的或特定的場合,就自己持有股份之表決權,為一定方向之行使所締結之契約。以往我國法院實務上多認為,若股東間得於事前訂立表決權拘束契約,則公司
易為少數股東所把持,對於小股東甚不公平,更易使有野心之股東以不正當的手段締結此種契約,達其操縱公司之目的…

表決權拘束契約之締結形式部分是否限於書面形式?

非公開發行公司都已經明文要求書面形式,公開發行公司影響公司治理層面更大,書面的要求,在我國亦應成為表決權拘束契約的內在限制…

表決權拘束契約之存續期間及其他的限制為何?

此次雖對表決權拘束契約由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擴及至非公開發行公司,但從各國立法例觀之,我國對於表決權拘束契約之規範仍有所不足,且雖然目前這些限制都可由違反公序良俗導出,但仍建議將來應參照外國之表決權拘束契約相關規範進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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