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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0/0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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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伴侶組成家庭的權利—收養敘事分析
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僅規範了第二條關係人之類婚姻法律效力,而完全未提及婚生、準正、認領等親子關係成立之準用或適用。本文中,施慧玲老師將先由婚姻家庭權之憲法保障推導出同性伴侶有組成收養家庭之權利,並對於如何判斷收養子女之最佳利益進行分析。
【關鍵詞】
◎本文完整請參閱:【月旦法學教室第208期】
同性伴侶組成家庭的權利—收養敘事分析/施慧玲
(一)婚姻家庭制度性保障
在「同性伴侶可否結婚」的辯論中,立法行動團體總是以「婚姻不以生養子女為必要」作為保障同婚權益之主張。久而久之,締結婚姻與組織家庭似乎就成為可以分離的兩項自由權利。然而,結婚固然不必要生養小孩,依法結婚的人理應有依法組成家庭的選擇權…
(二)「第二條關係」的婚姻權平等保障
施行法第2條規定則定義了同性伴侶的「類婚姻」關係:「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此後,「成立第二條關係」便成為同性婚姻的法定專有名詞,因此,第7條將「有配偶」與「已成立第二條關係者」作為等值但相對的法律概念;從字面判斷,同性伴侶「成立第二條關係」並非「為民法所定之結婚」…
(三)組成收養家庭的權利
施行法基於釋字第748號解釋「僅及於婚姻、不及於親子」的效果,似乎排除準用或適用民法親子關係之規定。然而,第20條規定:「第二條關係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則為何施行法僅保障親生子女之權益…
(四)同性伴侶收養之子女最佳利益判斷
同性婚姻家庭建立親子關係之方式,依收養之實務操作方式,收養人應向法院提交聲請收養認可文件,法院為保護養子女之利益,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權法」)第17條第2項,委託專業人員進行訪視,並參考訪視報告及建議決定是否認可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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