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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更多2020年月旦釋讀
發佈日期:2020/04/10

身體不適趴趴走

近期新冠肺炎疫情嚴重,發生一例確診的台商歸國就診前,曾到高雄市舞廳 跳舞,造成其接觸史模糊,導致一線醫護防疫人員追蹤之困難。該名男子之行為,引起了傳染病防治法與刑法之交錯適用問題,謝開平老師透過此案例,以傳染病在刑法上之定位出發(刑法第192條),接續探討散佈傳染病是否該當傷害罪之構成要件,最後給予立法例之批評,對於最新時事提出見解,也對日後可能出現的類似案例有了解釋之標竿,值得一讀。


關鍵詞:傳染病傷害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新冠肺炎


刑法對於傳染病之規範

    刑法對於傳染病之防治,有2則規範:一是第192條之違背預防傳染病公布之法令罪與散布病菌罪;另一則是於2019年5月刪除之前第285條姦淫猥褻傳染(痲瘋)花柳病罪。在違背預防傳染病公布之法令罪中,所謂「預防傳染病所公布之檢查或進口之法令」,例如傳染病防治法、依傳染病防治法所定之港埠檢疫規則等,對於對入、出國(境)之人員、運輸工具及其所載物品,採行必要防疫、檢疫措施。具體如主管機關(衛福部、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得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於傳染病發生或有可能發生虞時,命令民眾「配合接受主管機關之檢查、治療、預防接種或其他防疫、檢疫措施。」……

傷害罪章之適用問題

    傳染病對人體健康帶來負面影響,因此傳染疾病之行為,還可能涉及傷害罪章之適用。就此區分為內容涉及疾病傳染之前第285條姦淫猥褻傳染(痲瘋)花柳病罪以及(故意或過失)輕傷或重傷罪,兩個部分:(一)姦淫猥褻傳染(痲瘋)花柳病罪於2019年5月刪除之本罪,僅限於傳染痲瘋(2014年前)與性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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