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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0/06/12

發行具否決權特別股的實務爭議

本篇文章,廖大穎教授所探討之爭點乃為發行具否決權的特別股,股東是否可推翻股東會所決?是否可排除多數決?教授以兩種案例進行說明,分別代表兩種不同章程下之否決權特別股形式,再輔以行政函釋之內容佐證論述,後半部對於公司讓與重大資產議案行使否決權之約定亦有論述。本文對於否決權之議題有詳盡論述,足讓讀者徹底了解相關議題。




賦予特定事項否決權之「黃金股」

一般實務上所俗稱的「黃金股(Golden Share)」,乃濫觴於英國80年代中期公營機構之事業民營化風潮,期為避免日後不受歡迎的股東參與,甚至是敵對的企業併購行為所生之不測,以維持特定企業的經營權安定而規劃出一種具有特殊權力,例如正向可決或逆向否決權力的特別股,此即類似第157條第1項第4款後段、第356條之7第3款後段所定,賦予股東「對於特定事項之否決權」;當然,亦有將此歸納為「優先權」的股份(Priority Shares)1。針對特定事項具否決權的特別股,……。

對於股東會決議解任董事結果行使否決權之約定

在針對公司章程明訂「股東持有甲種特別股者,得對於股東會決議解任特定董事之結果,行使否決權」之約定,將衍生如下的爭議:一是與我國法體系的衝突,明顯不合。依公司法第1條第1項「公司……之社團法人」的定義性規定,就社團法人本質,社員總會即股東會的組織,……。






延伸閱讀  

‧ 原有股東優先認股權與特別股權利之問題/林國彬,月旦法學教室第2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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