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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0/07/23

家事事件法實務運用 

許士宦教授針對家事事件法中,訴訟法理交錯適用以及暫時處分等程序進行深入討論。

文中談論到如何回應其所具訴訟性之需求,而於暫時處分之程序,許士宦教授對於關係人就得處分或協議事項成立裁判上和解是否可行,也做了研析。

第參部份則討論到家事訴訟程序之民事事件合併審判及被告適格之問題,許士宦教授從實務判決出發並提出個人見解。 


2012年新制定之家事事件法(下稱「家事法」)將向來有關家事調解、人事訴訟、家事非訟及家事強制執行等多元程序予以合併統整規定,使相關處理程序一元化,並委由家事法院行使處理、審判之權限。此係鑒於,以往所採多元併行之法制,不僅常常導致同一相關家事事件之處理、解決所需勞力、時間或費用增多,浪費司法資源,而且容易造成前後裁判歧異,損傷司法威信,以致同一事件所涉多數關係人,難獲明確一致之社會生活上標準。其結果,不但危害該多數關係人及受裁判效力影響者間有須遵循之法的安定性及預測可能性,亦不符程序利益保護原則,且難貫徹公益層面上程序經濟之要求。故為維護上述意義之公益性及貫徹程序利益保護原則,並為針對繁多家事事件之特性,回應其既常必要仰賴該方面法律專家,為實體法上要件該當性判斷或為合目的性、妥當性裁量,亦多有從社會上、心理上或感情上為彈性處理等類需求,乃特儘可能增設家事法院,使其配備相關周邊設施,而委由同一家事法官行使審判權限,以統合處理家事事件及相關民事事件。

家事法於家事非訟事件類型不只是將原非訟事件法(下稱「非訟法」)所定家事非訟事件改列為丁類及戊類事件(家事法第3條第4項、第5項),併將本質上具有訴訟事件性,而特需迅速而經濟的裁判之事件亦納入其中,採行非訟化審理。此類真正訟爭事件向來係依訴訟程序予以審理,茲於程序法上非訟化,使其依家事非訟程序審判,是否及如何於該程序交錯適用部分訴訟法理,以回應其訴訟性之需求?而且,家事法於家事非訟程序,除了加強關係人之程序保障,並增設通則性暫時處分程序,以完善家事事件之暫時性權利救濟制度。此項制度固有益於配合真正訟爭事件之非訟化審理,使其施予權利人更加周延性保護,而於一般家事非訟事件如何強化家事保全程序之暫時性權利救濟功能?

家事法為妥適、迅速、統合處理家事事件(家事法第1條),除於家事非訟程序為上述改革之外,於家事訴訟程序則擴張家事訴訟事件類型,使其包含身分關係訴訟(甲、乙類事件)及財產權訴訟(丙類事件)(家事法第3條第1至3項),並擴大合併審判制度之適用範圍(家事法第41條)。關於家事事件之合併,雖不受民事訴訟法(下稱「民訴法」)第53條共同訴訟及第248條客觀合併規定之限制,但其可否與民事事件合併,則未予明定。是於家事訴訟程序,在具備何等要件之下,當事人得就民事事件為請求之合併、追加或反請求?而且,家事法於身分關係之訴訟事件,為確保就其所為確定判決所具對世效之正當性,並賦予法律上利害關係人事前的程序保障,貫徹法安定性原則,除於分則之親子關係事件明定當事人適格要件外(家事法第63條、第65條),並於通則中制定被告適格之一般性規定(家事法第39條)。是於離婚判決確定後,夫或妻之一方死亡者,生存之他方有意提起再審訴訟時,應以何人為適格被告?

本文擬以上述家事非訟程序及家事訴訟程序之重大變革為中心,檢視最高法院裁判就家事法相關規定所為之解釋、適用,藉此得知審判實務如何運用家事法,謀求家事紛爭之妥適、迅速及統合處理,以貫徹立法旨趣,平衡保護當事人及關係人之實體利益與程序利益。







延伸閱讀

  

 家事事件法講座:家事非訟之程序保障(一)/許士宦,月旦法學教室第120期 

 家事事件法講座:家事非訟之程序保障(二)/許士宦,月旦法學教室第12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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