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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1/01/28

商業組織公司法制與關係人交易之議題

何謂關係人?其範圍在各法領域裡,似各有不同的認知與解讀。廖大穎老師本文以公司實務上的會計作業基礎,聚焦於現行財務報表上的關係人,分析公司法所規範的「關係人」概念與目前「關係人交易」之管理政策。並分就在公司法的形式規範,移入財務報表上關係人的概念性定義以及就會計上關係人交易的稽核作業,與公司法的現行架構下如何得以落實領域,進行論述。




界線不明的「關係人」概念

「關係人」在文義上,這足以想像與特定人、事、物有直接或間接的關聯者,直稱為有關係之人。雖不難理解,但若在法律上定義時,似乎未能具體、明確而有一致性的描述,例如公司法第9、10條,甚至是第208條之1所訂「利害」關係人,另在證券交易法第38條、第38條之1等所訂的「其他」關係人等範圍,均各異其旨且微妙。惟與公司法有關,不時被提及的「關係人」,其實是在每年或公開發行公司每季財務報表所編製及揭露「關係人交易」的議題(公司法第22條、證券交易法第36條),例如商業會計處理準則明定資產負債表,相關應收關係人票據、帳款及應付關係人票據、款項等單獨列示(同準則第15條、第25條),而會計師查核簽證時,應查明上述公司與關係人交易之應收、應付,並作適當之表達外,且就關係人交易部分,明訂依審計準則公報的一定查核程序(同規則第21條)……。

關係人交易的非惡與私慾──公司法規範的界限與爭議

從實務上財務報告附註的關係人交易與揭露事項,相對審視公司法的關係人規範,即目前法制上並不禁止所謂的「關係人交易」,惟現行存在我國公司法第223條董事與公司間交易之監察人法定代表權規定、第369條之4從屬公司配合控制公司交易後的補償義務與賠償規定,乃至於第369條之7控制公司對從屬公司的債權抵銷主張限制與債權清償次順位規定等,則屬「關係人」交易的特別設計;當然,在現行公司法除第15條不得貸與任何人、第16條不得為任何人保證的規範,有擴及到關係人的效果。雖公司與關係人間的交易,在本質上與一般人之交易,並無不同,但實務上對關係人交易的認識,往往因與關係人之交易對該公司財務或營運產生影響,縱使關係人交易並非必然違法或不當之處,但在公司交易的對象是關係人時,輒常為人疑竇;因此,在先天無法假設關係人交易與一般人交易有相同或異同,惟這關係人交易是否隱藏非關係人間,不願進行的情節?至於相關「關係人交易」之規範,公司法的立法政策又何在?







延伸閱讀

 金融管理法規關係人範圍與法律適用問題之探討──兼論海外子公司是否有證券交易法第一七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適用/郭土木,月旦法學雜誌第25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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