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入‧加入會員  | 購物車 |  購書服務 |  會員專區 |  會員Q&A |  書店公告 |  教師資源 |    sitemap 

元照

高級檢索

新書閱讀

研討會新訊

 看更多2021年月旦釋讀
發佈日期:2021/02/25

未成年人死亡保險之再探

汪信君老師以保險法第107條關於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所涉及死亡保險之問題為核心。首先論述保險法歷年修法爭議後,針對未成年人死亡保險,提出比較法上之觀點,著重在英國與日本之立法例;接續即進一步探究未成年人死亡保險於現行法下限制之規範目的,以及保險契約法架構下所涉及之基本爭議問題,藉由保險法第105條第1項之書面同意權與同條第2項同意撤銷權為基礎,闡述保險法第107條涉及未成年人規定所產生之問題及得改善之處。




未成年人死亡保險近年爭議與修法提案

探究死亡保險之真正保障對象,以及考量保險法中對於被保險人之相關保護規範時,如僅以道德危險作為保險法第107條第1項限制死亡保險給付之唯一理由,仍過於偏頗。首先死亡保險者,乃係被保險人死亡時,由要保人依照保險法第110條所指定之受益人,得於事故發生後請求保險給付。因此死亡保險契約之存立,顯然與業已死亡之被保險人是否為其利益而提供保險保障毫無關聯,而真正保障對象乃為透過要保人所指定之受益人爾。再者,既然死亡給付之對象與未成年人保障目的無涉,則更應審究者在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如欲藉由保險制度提供保障,其真正目的為何?是否因其死亡而導致其家屬經濟生活陷入困頓而亟需保險給付帶來之經濟保障?於保險法第105條之規範中,為保障被保險人之自主同意權,以他人為被保險人時,尚須經過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且契約存續期間,如被保險人不欲繼續為該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時,可透過同條第2項撤銷同意權。此時被保險人如為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其同意權以及同條第2項撤銷權行使,顯然仍透過法定代理人同意或代為行使,而此一契約當事人又往往為該法定代理人,顯有利益衝突之問題……。

未成年人死亡保險之立法例──以英國與日本為例

……例如德國保險法第150條第2項即明文規定在喪葬費用範圍內所投保之死亡保險契約並無須經被保險人之書面同意。而同條第3項關於未成年子女死亡保險中,在喪葬費用範圍內,亦不受限制,可資參考。而英格蘭法關於得否以未成年子女為其投保死亡保險,於Halford v Kymer13案即確立父母對於子女並無保險利益而不得為之投保死亡保險。反而未成年子女由於需仰賴父母之扶養,而直至該子女成年前對於父母有保險利益。而在特別法之規定上,僅有英國1992年友愛社法(Friendly Societies Act 1992)第99條對於未滿10歲以下之未成年子女,以800英鎊為上限。






延伸閱讀

 談立法院審議中之「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梁宇賢,月旦法學雜誌第4期


        

相關圖書







 看更多2021年月旦釋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