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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1/03/11

食安法制中標示義務之原則與例外

食品安全行政管制領域涉及風險規範,藉由科學評估,提供管理者決策之依據。王韻茹老師本文著重討論小農農產品標示,藉以討論食品安全法制中關於食品標示義務規範的原則與例外。探討食品標示義務有無例外情形得加以排除,同時藉由觀察小農自行加工產生農產品,討論其有無標示義務以及義務內容,進而在法制結構上提出規範可能性之建議,論理精準討論了風險行政之意義與內涵。




風險行政管制之內涵

國家行政介入干預人民生活,典型係以警察法領域的危險防禦為主,其係指對於將導致公共安全與秩序所保護之法益,有充分蓋然性證據指出將產生危害時,始得採取管制手段。由於工業與科技技術之發展,在食品工業領域逐漸產生新興風險,基於科學證據有限,難以判斷危害發生的蓋然性,遂以危害健康之可能性提高作為風險概念。即言之,行政採取管制之時點,提前於公益遭受損害之虞之前,管制目的在於避免或降低危害發生之可能性。證立風險行政管制正當性之憲法基礎,主要係基於從基本權客觀功能之保護義務而來,國家有義務提供適當且有實效的權利保護,對於不確定之危害可能性採取預防措施,從禁止保護不足原則證立國家對於不確定之健康風險的保護義務,允許行政在未有確切的科學證據支持之下,即預先採取措施,減免風險。

食品標示義務作為風險行政管制之一環

安全食品與消費者知的權利是相互依存的概念與制度,消費者必須獲取足夠的資訊,才能選擇安全食品。食品風險資訊透明化,有助於確保消費者知的權利,矯正因資訊不對稱所致的市場失靈。關於食品資訊最基本與重要的是食品標示制度,該制度主要是規範業者以適當方式正確描述其產品,藉由資訊提供滿足知的權利,使民眾得在購買時做出判斷。食品標示是為了使消費者取得食品生產、製造、加工及其他食品安全性資訊之機制。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條第1項雖明文提及保障知的權利,但無相應的權利具體化實現規定,而是課予行政機關或食品業者提供資訊之義務。食品標示的目的與功能一方面是使市場資訊透明與提高交易安全;另一方面是保障消費者知的權利。食品標示內容必須真實,是為了保障消費者選擇的權利,因而國內學者認為,只要有標示義務而未標示、不依法令規定標示、未依食品實際狀況標示、虛假或誇大標示,均屬標示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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